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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产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同居析产栏目:同居行为的法律效力并不等同与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家庭律师针对同居行为引起的纠纷,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们提供咨询和服务。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财产怎么认定,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同居期间赠与行为的效力,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权的问题,同居期间债务承担的问题,婚内与第三者同居,争家产的纠纷处理,同居期间约定分手费,解除同居怎么处理,同居期间接受赠与财产,财产归属问题,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等。

  • 丈夫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债权人可以要求妻子偿还吗
    日期:2014-01-11 点击:560次

    丈夫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债权人可以要求妻子偿还吗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 恋爱期间赠送礼物的行为如何认定
    日期:2013-04-16 点击:1531次

    恋爱期间赠送礼物的行为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赠送礼物的行为虽然是民事法律行为中赠与的一种,却是无偿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对方没有约定何种义务,这点不同于以达到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彩礼,赠送彩礼如果不能够结婚是可以主张要回彩礼的。所以恋爱期间的赠与物一旦转移到受赠人手中,赠与即告完成,并且不能撤销。换句话说,礼物一旦送给恋人了,恋人就取得了该礼物的所有权,一般就不能再要回来了。

  •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分
    日期:2013-04-16 点击:692次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分根据相关规定,婚前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前同居财产也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只能按照财产共有关系中的按份共有财产处理,而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

  • 关于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原则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512次

    关于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原则的规定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有约定时,按照其约定确定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按照出资额确定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在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情况下,推定为等额享有。按份共有依共有人意思而成立,共有人应有份额依共有人的约定而定;没有特别约定,但共有关系基于有偿行为而发生的,按其出资比例而确定。既然共有关系的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那么各共有人应有份额也应贯彻同样原则,即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应有份额时则依出资比例确定共有份额,在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情况下,推定为等额享有,不仅易于操作,且能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公平正义。

  • 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335次

    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规定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当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推定为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份额还是不明确的。因此,本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婚姻家庭律师网冒用他人姓名结婚,是否有效
    日期:2012-03-18 点击:372次

    婚姻家庭律师网冒用他人姓名结婚,是否有效 法律实践中,凡是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婚姻都不受法律的保护,一般都按同居关系处理。对于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同居关系不是法律的管辖范围。在一起或者离开都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只有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时,人民法院才会在考证事实关系的基础上,解除双方关系。

  • 婚姻家庭律师网同居期间买房,分手时如何分割
    日期:2012-03-18 点击:348次

    婚姻家庭律师网同居期间买房,分手时如何分割 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由方方个人名义购买的(房产证上只有方方一个人的名字),且王明又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钱物是共同支配的,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最后房产的所有权只能归方方所有,王明无权转售房产。当然从情理上来说,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视为一种债务,房屋所有人应该归还另一方钱财,但前提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的一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支付了部分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掘的话,就无法向房屋所有人主张债权。

  • 婚姻家庭律师网试婚受孕是否受婚姻法保护
    日期:2012-03-18 点击:314次

    婚姻家庭律师网试婚受孕是否受婚姻法保护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在此关系状态下孕育的生命其权益也难以受到全面的保护。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不论是男人还是女人,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严谨自己的生活态度,对自己负责才能获得幸福的生活。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都有选择结婚或不结婚的自由,但都没有轻视新生命的权利。当自己决定孕育新生命的时候,最明智的做法就是给自己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婚姻。

  • 持无效结婚证要求“离婚”之同居关系解除纠纷案
    日期:2012-03-07 点击:284次

    持无效结婚证要求“离婚”之同居关系解除纠纷案 本案当事人领取了结婚证,虽被告在领证时未到场,但其与原告在事后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虽双方感情不怎么好,但双方均未主张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情形。故而被告自认为是同居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双方持有结婚证而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的是否认定为夫妻关系
    日期:2012-03-06 点击:737次

    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的是否认定为夫妻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复婚双方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经过复婚登记手续擅自同居的,属非法同居关系。其非法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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