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同居析产栏目:同居行为的法律效力并不等同与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家庭律师针对同居行为引起的纠纷,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们提供咨询和服务。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财产怎么认定,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同居期间赠与行为的效力,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权的问题,同居期间债务承担的问题,婚内与第三者同居,争家产的纠纷处理,同居期间约定分手费,解除同居怎么处理,同居期间接受赠与财产,财产归属问题,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等。
同居新增财产,分手后财产是否“一人一半”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其中,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
女方同居期间怀孕,能提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吗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或者能够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关系一方因工伤亡的,其“配偶”无权获得赔偿原告苏某金虽然与死者李某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7年并生育了女儿李某洪,但因其一直未和死者李某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应当认定原告苏某金与死者李某添是同居关系,不应当认定为死者李某添的配偶。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的规定,原告苏某金不能作为获取死者赔偿款的权利主体,即原告苏某金无权获得死者的赔偿款。
情侣共同购房办按揭 分手确权怎认定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本案所涉的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按揭贷款亦尚未清偿完毕,因此李某与董某的约定实质为董某将其在购房合同及贷款抵押保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让与李某承担,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关于解除同居关系时的法律纠纷在司法解释中对事实婚姻作出明确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事实婚姻:(1)双方共同生活达2年以上,其间未有间断;(2)虽然双方共同生活未满2年,但同居生活期间已经育有子女并且双方对同居生活之事实无争议。
同居后分手能让对方赔偿吗、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非婚同居会面临哪些法律问题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称同居期间为女方买房 分手后六旬翁起诉要回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的诉争房屋登记在被上诉人宋女士名下,相关购房手续均由被上诉人宋女士签字办理,上诉人王大爷尽管提交了银行的存取明细等证据,但仍不能充分有效证明该房屋是在同居期间由其出资购买的,因此王大爷要求将房屋判决归其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称相恋十年共同创业 男方起诉分配利益范先生上诉主张其与张女士同居期间共同经营管理幼儿园,对此期间的经营收入应比照夫妻关系的财产关系予以分割,故要求张女士给付其十万元的经营所得。但范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女士共同经营幼儿园并享有相应权利义务的书面约定,范先生无法证明在其参与上述经营活动后,有权主张分割取得的经营收益,故范先生主张其有权分割曾参与经营的财产收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上述约定,范先生自愿参与上述经营活动,事后主张未取得的财产权益,并不受法律保护。
同居财产如何处理 关系认定成关键法院在处理同居关系纠纷时,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同居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同居事实,则法院予以认定。但在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的时候,则应当由主张存在同居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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