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财产分割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财产分割专栏: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共同债务,彩礼返还,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如何认定,离婚分割公司股权问题,婚后个人财产认定,共同债务怎么偿还,离婚彩礼返还,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怎么分割,婚内父母的赠与财产怎么分割,婚内一方继承的财产如何分割,婚内财产投保保险单如何分割,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及离婚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该怎样应对等。

  •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12 点击:349次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问题解析 夫妻离婚之后赡养费给付权人困患病负伤、贫困等情况下,不以另一方过失为要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上帮助的权利。并且此权利仅终止于请求人与他人结婚或被请求人无支付能力。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可以由双方协议清偿。我们认为对同一共同债务即规定应当共同偿还又规定可协议清偿之间是矛盾的,是不符合民法共同之债各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则的,实践中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夫妻对外的共同债务非由债权人选择债务人以及对各债务人主张份额的大小,而由债务人之间协议清偿。

  • 诉讼离婚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得到抚恤金及继承其遗产
    日期:2012-05-05 点击:536次

    诉讼离婚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得到抚恤金及继承其遗产 案件的审理过程不仅指案件判决以前的审理阶段,还包括上诉期,这起案件的情况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应当终结诉讼”的适用条件,依法裁定诉讼终结。这就意味着:黄先生死亡时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李女士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黄先生的遗产并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

  • 人身保险利益离婚分割纠纷之人身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2-05-03 点击:226次

    人身保险利益离婚分割纠纷之人身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些法院的法官对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分割涉及的人身保险利益请求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但也有法院认定人身保险利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但是如何去分割人身保险利益又有两种做法:人身保险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及人身保险利益应按具体不同情况进行分割的建议在离婚案件中,人身保险利益虽然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的性质,但是人身保险利益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且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是由夫或妻一方交纳的。

  •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夫妻离婚时彩礼应返还
    日期:2012-05-02 点击:244次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夫妻离婚时彩礼应返还 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但两种特殊情况下,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一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这里的共同生活,应当是指长期、稳定的生活,包括夫妻生活、物质和经济生活及精神生活,要求双方事实居住在一起,共同承担生活的义务,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生活在一起。生活是日常生活,而不是仅仅发生性关系,是否有性生活只是共同生活的一种参考因素,而不是决定因素。

  • 离婚时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承担的责任
    日期:2012-05-01 点击:305次

    离婚时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承担的责任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 离婚财产分割之公房的使用、承租权纠纷等问题
    日期:2012-04-30 点击:202次

    离婚财产分割之公房的使用、承租权纠纷等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 离婚财产分割之股票股权、债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财产分割
    日期:2012-04-30 点击:191次

    离婚财产分割之股票股权、债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财产分割 如何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时,坚持了四项原则:一是坚持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利益等原则;二是自愿原则;三是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遵循的规则
    日期:2012-04-30 点击:266次

    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遵循的规则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 离婚律师解析离婚时共有财产的分割
    日期:2012-04-30 点击:336次

    离婚律师解析离婚时共有财产的分割 夫妻离婚时,应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中,夫妻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所有财产,也包括虽为婚后所得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一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二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视各自的实际需要,从而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 我国婚姻法夫妻法定财产制之约定夫妻财产制
    日期:2012-04-27 点击:321次

    我国婚姻法夫妻法定财产制之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9条较详细地规定了约定的财产范围、约定的方式、约定的内容和约定的对内、对外效力,使约定财产制更便于广大人民接受和运用。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