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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财产分割专栏: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共同债务,彩礼返还,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如何认定,离婚分割公司股权问题,婚后个人财产认定,共同债务怎么偿还,离婚彩礼返还,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怎么分割,婚内父母的赠与财产怎么分割,婚内一方继承的财产如何分割,婚内财产投保保险单如何分割,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及离婚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该怎样应对等。

  •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日期:2012-07-30 点击:1974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此外,在共有关系中有禁止共有人出让其份额的约定的,对共有人应当具有约束力。共有人之一不按照约定处分自己应有份额的,应当无效。但是这种约定是对所有关系的特别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受让其份额为善意无过失,发生共有份额所有权转移的后果。

  • 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采取各共有人间协商确定的方式
    日期:2012-07-30 点击:1100次

    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采取各共有人间协商确定的方式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即所谓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前者指共有人应担保第三人就其他共有人分得之物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后者指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应担保其分得部分于分割前未隐含瑕疵。本款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共有物分割后,共有人发现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发生。

  •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日期:2012-07-30 点击:569次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例如,没有经济收入的某个共有人的父亲病重,需要分割共有财产,获得给父亲看病的钱。在这种情形下,虽然共有人有不能分割共有财产的约定,但共有人的父亲患病属于本条规定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形。

  • 关于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266次

    关于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的规定 在共同共有中,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原则上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即由其他的共有财产,如共有的积蓄中支付。但是共同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把家庭财产,部分约定为共同所有,部分约定为各自所有。

  •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12 点击:339次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问题解析 夫妻离婚之后赡养费给付权人困患病负伤、贫困等情况下,不以另一方过失为要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上帮助的权利。并且此权利仅终止于请求人与他人结婚或被请求人无支付能力。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可以由双方协议清偿。我们认为对同一共同债务即规定应当共同偿还又规定可协议清偿之间是矛盾的,是不符合民法共同之债各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则的,实践中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夫妻对外的共同债务非由债权人选择债务人以及对各债务人主张份额的大小,而由债务人之间协议清偿。

  • 诉讼离婚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得到抚恤金及继承其遗产
    日期:2012-05-05 点击:506次

    诉讼离婚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得到抚恤金及继承其遗产 案件的审理过程不仅指案件判决以前的审理阶段,还包括上诉期,这起案件的情况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应当终结诉讼”的适用条件,依法裁定诉讼终结。这就意味着:黄先生死亡时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李女士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黄先生的遗产并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

  • 人身保险利益离婚分割纠纷之人身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2-05-03 点击:199次

    人身保险利益离婚分割纠纷之人身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些法院的法官对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分割涉及的人身保险利益请求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但也有法院认定人身保险利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但是如何去分割人身保险利益又有两种做法:人身保险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及人身保险利益应按具体不同情况进行分割的建议在离婚案件中,人身保险利益虽然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的性质,但是人身保险利益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且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是由夫或妻一方交纳的。

  •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夫妻离婚时彩礼应返还
    日期:2012-05-02 点击:237次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夫妻离婚时彩礼应返还 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但两种特殊情况下,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一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这里的共同生活,应当是指长期、稳定的生活,包括夫妻生活、物质和经济生活及精神生活,要求双方事实居住在一起,共同承担生活的义务,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生活在一起。生活是日常生活,而不是仅仅发生性关系,是否有性生活只是共同生活的一种参考因素,而不是决定因素。

  • 离婚时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承担的责任
    日期:2012-05-01 点击:299次

    离婚时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承担的责任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 离婚财产分割之公房的使用、承租权纠纷等问题
    日期:2012-04-30 点击:182次

    离婚财产分割之公房的使用、承租权纠纷等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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