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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财产分割专栏: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共同债务,彩礼返还,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如何认定,离婚分割公司股权问题,婚后个人财产认定,共同债务怎么偿还,离婚彩礼返还,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怎么分割,婚内父母的赠与财产怎么分割,婚内一方继承的财产如何分割,婚内财产投保保险单如何分割,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及离婚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该怎样应对等。

  • 婚姻家庭律师网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日期:2012-04-22 点击:206次

    婚姻家庭律师网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之银行存款,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及个人财产投资收益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4-22 点击:235次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之银行存款,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及个人财产投资收益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分割银行存款最重要的问题不是论证是谁的钱的问题,而是先要把钱固定起来的问题.因为银行存款很容易转移。所以如果起诉离婚,首先要做的是诉前财产保全,保全了财产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就保全了证据。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4-22 点击:185次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预防因离婚引起的财产纠纷,最好办法就是财产公证。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时,不仅要约定婚前财产,还应对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如何分割进行约定。由于转移现金很难取证,因此夫妻可对存款设联名账户,防止对方擅自转移。一旦发现对方有财产转移的迹象,要多留心对方存单的账号、储种、在哪个储蓄所存的钱,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证据。同时,还可从交水电费、手机费等收据,了解对方有哪几个银行账号,余额还有多少。

  •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检察院抗诉意见书
    日期:2012-04-21 点击:269次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检察院抗诉意见书 法院审判人员查清该旧屋财产性质是完全不困难的。为何法院审判人员无视离婚前刘某某居住旧房的现实情况而放弃对旧房的审理判决,对新房分拍判决又使抚养女儿的陈某某一方无法在新房继续居住。原审判决完全违背了《婚姻法》第2条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综上所述,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依法纠正。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请合议庭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之公司股份和经营收入处理探析
    日期:2012-04-20 点击:284次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之公司股份和经营收入处理探析 ,建议立法赋予非股东一方或者非经营一方的配偶知情权,当事人有权知道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和相关经营收入的财产状况,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公司的财务人员都应该给予相应的配合。在离婚时根据公司股权分配出资份额或分割相应的净收益时,对经营一方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其证明经营财产状况或出具资产负债资料,否则按照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隐瞒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 离婚财产分割之投资收益、财产孳息及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处理
    日期:2012-04-20 点击:194次

    离婚财产分割之投资收益、财产孳息及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处理 按照"婚前"和"婚后"的时间界限来判断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已不能解决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以及不同的财产形态之间的转换问题。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根据民法的理论可以分为两类:投资收益和孳息。 夫妻如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产生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债券利息和个人财产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虽然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之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汽车产生的离婚纠纷
    日期:2012-04-20 点击:257次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之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汽车产生的离婚纠纷 按照国内各银行按揭贷款实际操作程序和"按揭"房屋登记程序来看,本文更倾向于按揭是权利质押和抵押的结合。对于尚未建设或者正在建设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购房者于房屋建成并进行产权登记前,仅拥有向发展商请求交付房屋的债权,而以此债权向银行贷款设定质押更符合我国现有担保法的规定。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使法官感到很棘手。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

  • 夫妻婚内情感协议效力及离婚彩礼返还请求权法律探析
    日期:2012-04-20 点击:294次

    夫妻婚内情感协议效力及离婚彩礼返还请求权法律探析 。强制执行婚内情感协议,实际上等于一方可以用金钱购买不忠的机会,另一方可以用金钱换取其情感的失落。赋予婚内情感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并不能如愿保障婚姻关系中的弱者。婚内情感协议旨在通过外力维系夫妻情感,本身就违背了情感的真谛与价值所在,虽然这种协议并不违法,但法律也不必对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应该返还彩礼;如果“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也应该返还彩礼;返还彩礼不受过错的影响。

  • 离婚债务处理纠纷之成因、存在的问题及危害、对策、司法救助
    日期:2012-04-19 点击:178次

    离婚债务处理纠纷之成因、存在的问题及危害、对策、司法救助 在审判实践当中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存在,只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论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存在,双方对该类债务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这类债务仍属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身份关系诉讼,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法院仅应当处理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附带处理子女抚养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而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时,必然涉及债权人的利益,法院的裁判不应当影响案外人的权利。离婚判决未对债务进行处理,判决生效后,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有的法院将原判决撤销,就财产部分进行再审。认为,原判对债务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其它财产分割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应撤销原判决的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

  • 离婚案件夫妻债务处理相关法律规定评析
    日期:2012-04-19 点击:226次

    离婚案件夫妻债务处理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解释清楚地说明,人民法院对夫妻财产所作的分割处理,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但对夫妻债务作出处理是否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就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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