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作了必要的补充。
1.分割的范围。夫妻离婚时,应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中,夫妻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所有财产,也包括虽为婚后所得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家庭共同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应予析出。离婚时所应分割的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协议与判决。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所谓规避法律的约定,指规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约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判决的原则
第一,男女平等。基于所应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
第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第三,尊重当事人意愿。
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尤其是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自不应加以禁止。
第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一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二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视各自的实际需要,从而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第六,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夫妻因从事生产、经营等与他人有财产共有关系的,离婚时应先分出属于夫妻的份额,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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