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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诉讼离婚栏目:北京离婚律师,离婚代理律师,诉讼离婚律师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

  • 故意隐瞒真实年龄办理结婚登记,两年后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此时
    日期:2017-11-13 点击:938次

    故意隐瞒真实年龄办理结婚登记,两年后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此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法院会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到法定婚龄属于婚姻无效情形之一。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 离婚诉讼中应当如何“适当帮助”一方生活困难者
    日期:2017-11-13 点击:312次

    离婚诉讼中应当如何“适当帮助”一方生活困难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日期:2017-11-13 点击:257次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 离婚纠纷中的“夫妻公司”如何处理
    日期:2017-11-13 点击:326次

    离婚纠纷中的“夫妻公司”如何处理所谓“夫妻公司"是指所设立公司股东只有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1)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能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除非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
    日期:2017-11-12 点击:210次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仍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效力仅针对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不能以此对抗案外人。

  • 离婚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7-11-12 点击:228次

    离婚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对于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备案的离婚协议,该类协议类似于契约性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该协议的,经审查未发现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威胁等情形的,一般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军人离婚有何特殊法律规定
    日期:2017-11-12 点击:288次

    军人离婚有何特殊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这里所说的重大过错包含以下四种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 事实婚姻法院能否判不离
    日期:2017-11-10 点击:362次

    事实婚姻法院能否判不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因事实婚姻不属于合法婚姻关系,因此法院不能判决不准离婚。

  • 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
    日期:2017-11-10 点击:399次

    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法院告知仍不补办的结婚证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应以离婚案件审理。

  •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及婚姻关系效力的起算时间
    日期:2017-11-10 点击:221次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及婚姻关系效力的起算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上述两种情形,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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