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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诉讼离婚栏目:北京离婚律师,离婚代理律师,诉讼离婚律师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

  •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14个裁判理由
    日期:2017-08-02 点击:247次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14个裁判理由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互相信任、互相关爱、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这既是夫妻之间恩爱和睦的关键,也是家庭生活美满幸福的关键。婚姻需要经营,爱情需要保鲜。在日常生活中,不可能不产生矛盾和摩擦。

  • 父母能否代理精神病女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日期:2016-12-30 点击:336次

    父母能否代理精神病女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

  • 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日期:2016-11-14 点击:243次

    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日期:2016-11-14 点击:232次

    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

  • 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日期:2016-11-14 点击:231次

    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毛某某诉臧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11-10 点击:259次

    毛某某诉臧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但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尊重,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 这7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该举证
    日期:2016-11-07 点击:210次

    这7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该举证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 张×与鲍×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11-05 点击:195次

    张×与鲍×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多次进行调解,张×的调解意见是:如果鲍×同意对我进行补偿,满足我提出的经济补偿条件,我就同意离婚。鲍×的调解意见是:坚持离婚,可以放弃要求张×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但不同意进行经济补偿。双方未能达成调解一致意见。

  • 张某诉郑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10-17 点击:356次

    张某诉郑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被告从恋爱到结婚近26年之久,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双方应珍惜婚姻,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理解,产生矛盾后应多沟通交流,冷静处理。故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 闪婚夫妻半月闪离 男方要求返还彩礼
    日期:2016-10-14 点击:348次

    闪婚夫妻半月闪离 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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