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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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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讲座之格式合同
    日期:2013-07-18 点击:199次

    合同法讲座之格式合同 前面说到了格式合同是你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你制定格式条款的时候,你不征求对方的意见,不允许对方变更,已经充分考虑了自己的利益,如果还发生了对某个条款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当然应该采纳对你不利的那个理解,以此来贯彻公平的原则。这个规则也是各国的惯例,在国际间的文件上也规定了同样的规则,这一条也同样参考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

  •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订立
    日期:2013-07-18 点击:321次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订立 这是把合同的成立 分为要约和承诺这两个环节,通过这两个环节来判断合同什么时候成立,内容 是什么。这个内容以前的法律上没有,现在规定得非常详细。要约承诺规则在 这里不适于讲解,讲起来要花很多时间,也比较枯燥,这里我只给同志们讲一 点,在什么样的案件中法官需要运用要约承诺规则来加以判断呢?关于这一点 ,有一个需要说明的是,长期以来法院裁判经济案件,判决书中都有一段来说 合同成立不成立,生效不生效。有的法官说,这是我们法院有这样强行的规定, 用这样的规定来评价法官的水平。

  •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法的原则
    日期:2013-07-18 点击:279次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法的原则 一个当事人订不订合同,与谁订合同,以什么形式订合同,合同规定一些什么样的内容都取决于他的自愿。这与市场经济有密切的关系,它是市场经济决定了的。前面已经提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那些严格的国家计划,每一个商店,每一个企业,它完全按照自己目的去寻找对方,签订合同,消费者也是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自由直接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如果说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决定了平等的、自由的、独立的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然后达成一个协议,来安排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就叫合同。因此,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本质,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这一点非常重要,在设计立法方案的时候专门设计了一个指导思想,在这个指导思想当中有专门一条,本法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法调整范围
    日期:2013-07-18 点击:244次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法调整范围 本法所说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原来的《民法通则》上叫作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一样的,是同一个概念,没有什么差别。在这里我们理解第二条的时候,理解这个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至关重要。

  •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的目的、原则
    日期:2013-07-18 点击:220次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的目的、原则 目标就能够顺理成章地实现;不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其他目标就当然都实现不了,就只能得到相反的结果。这一点在法律上规定下来非常重要。当然,要在裁判当中彻底地贯彻这一条还有待于我们司法体制的改革、法院地位的提高、法官素质的提高等等各方面改革的配套。这是介绍第一条。

  • 实践中如何从形式和实质上来区分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
    日期:2013-07-16 点击:184次

    实践中如何从形式和实质上来区分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 预约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概念。预约亦称预备合同,本约即是正式合同。预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订立正式合同的合同。在民法发展史上,之所以在买卖合同本约之外需要订立买卖预约,是因为早期的买卖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条件。假设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某个时间交货、付款,这样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发明了买卖预约,即在将来某个时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买卖合同本约发生交货、付款的义务,预约合同发生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不直接发生交货付款的义务。

  • 合同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条件
    日期:2013-07-07 点击:325次

    合同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条件对方如果是法人,要分清对方的签约人是法人代表,还是法定代表人。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一般是指在法人内部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人,简单说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人。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部门经理或业务员只要获得授权,都可以成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是指法人的“一把手”,也就是法人执照上载明的负责人,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工厂的厂长、研究所的所长、学校的校长等。

  • 北京合同律师谈签订合同首先要合法
    日期:2013-07-07 点击:295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签订合同首先要合法 常见的劳动合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老百姓在生产和生活中的民事经济合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本书中所讲的合同主要是基于《合同法》形成的民事合同,以及基于《劳动合同法》形成的劳动合同。

  • 关于合同无效确认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3-06-27 点击:211次

    关于合同无效确认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中井不存在相对无效的概念,谈到合同无效一般认为是指绝对无效。这种理解是不无道理的。绝对无效确实代表了合同无效的典型类型和典型形式。我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当然无效,任何人都可以主张无效,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审查,主动宣告无效。但这只是就无效合同的一般类型而言,即一般的合同无效都是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但某些特殊的合同尽管具有违法性,但只是涉及特定第三人的利益。

  • 合同纠纷律师网关于当事人订约资格的问题
    日期:2013-06-22 点击:236次

    关于当事人订约资格的问题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原则上都是有效的,法院不能对这类案件简单的宣告无效。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的鼓励交易。甚至就售房许可来说,虽然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售房许可是不能卖房子的,但我个人的看法也不能简单的说凡是没拿到售房许可的,卖掉的房屋都是无效的。恐怕这里面也要区别不同的情况,有的情况是可以事后补办的,因为这里面有一些特殊的订约资格要求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比如售房许可,按我的看法,主要是为了保护买受人,保护相对人的,既然是保护相对人的,但相对人又同意接受这个房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保护相对人权益,责令其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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