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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隐匿婚姻状态的行为是否能构成劳动合同的欺诈隐瞒婚姻状态不能构成合同诈骗。刑法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这里隐瞒的真相往往是与合同有重要关系的真相或事实,而在劳动合同中个人婚姻状态很难成为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事实的,其次,隐瞒婚姻状态的劳动者也并非一定是为了骗取用人单位的财物,很多情况下只是出于用工的潜规则,为了得到工作机会的无奈之举。
冒名顶替不构成表见代理抵押借款合同不是申请人所签,而是王某冒名代签,足以证明李某擅自签订抵押贷款合同违背申请人的真实意思,应负主要责任。被申请人信用社在其办理贷款手续时,未严格审查贷款人的真实身份,又未到现场勘验,违反了贷款程序,应负审查不严的责任。申请人王某对其所有的房产证及身份证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
接受赠与房屋既不入住也不过户虽经公证赠与成立但不生效李先生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女儿小平的行为合法有效,而李先生将全部房屋赠与小丰女儿的行为是无效的,应支持小平的诉讼请求。因为李先生夫妇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合意和公证,自愿将南房赠与小平,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赠与应是有效的。而李先生在妻子病故后,家庭成员析产继承前将全部房屋赠与小丰的女儿,李先生的这一行为擅自处分了其妻的遗产,所以,赠与是违法的,应确定无效。
大额借款仅凭借条能否认定借款事实虽然该借条推定为是借款人所签,但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借条是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达成的合意,借款合同是否生效还需要借款人对实际交付钱款的事实举证。本案借款数额巨大,出借人对交付借款的事实除了本人陈述并未有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故借款事实不能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表见代理的认定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北京公司与天津公司签订《燃油供给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结合案情分析认为,天津公司就未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因向法庭所做的陈述不实,其应就双方未能继续履行合同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天津公司拒绝北京公司依约继续供应柴油的行为已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支持了北京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天津公司给付已发生部分的货款七万零四十七元二角。
报社可否成为适格的保证人担保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报社虽为事业单位,但其不满足公益性的条件,因此可以作为适格的担保人承担保证义务。
买卖合同纠纷中价格条款与违约责任条款适用之兼容性分析从目前的立法理念来看,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责任不具有惩罚功能,而只是补偿功能,带有填补性质,从而也就推断出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时只能获得相应的损失补偿,不能主张“一事二罚”或者“一事二责”。但是,如果要严格体现这样的立法理念,则必须对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进行修改或者作出司法解释,否则,从现有的合同法规定可以认为价格条款与违约责任条款具有兼容性,可同时适用。
论附负担赠与合同的含义及效力由于附负担赠与,在于使受赠人负有为一定给付之义务,因此如果其不履行负担,赠与人可以诉请履行或撤销赠与。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之行为并非义务,因此如果受赠人不为符合该目的之行为,以上例言,例如受赠人因未能报上名或研习会未能开成,以致未参见研习会,赠与人无法诉请履行,只能主张双方之缔约目的无法达成,构成缔约基础丧失,而依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
如何认定未登记领取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本案涉及一直困扰民事审判的一大难题,即未登记领取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一、二审法院对此的不同认定分别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和实务做法。笔者倾向于二审法院的有效认定。
网络购物中如何认定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网上消费近年逐步兴起,业已成为消费领域的后起之秀,而网络购物纠纷也纷至沓来,本案即是一典型案例。网上购物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往往只能凭借卖方于网上陈列的商品信息、价格、付款方式等做出判断,极易产生纠纷。本案中由于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缺乏了解,加之对卖方广告有一定的误解,因此不能认定卖方有欺诈行为。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角度出发,一方点击确认、另一方认可的网上订单可以作为认定双方意思表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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