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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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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和免除条款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日期:2015-01-12 点击:1614次

    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和免除条款的生效条件是什么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就特别条款作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

  • 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合同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5-01-12 点击:456次

    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合同纠纷上诉案一审法院确认了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为:国际物业与国商超市在设定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后,未就购销关系达成共识,亦没有订立购销合同,国际物业也明示不能再与国商超市建立供销关系。因为该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合同不能成立和实际发生,故国际物业请求解除该抵押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 航空公司打折机票上注明的“不得退票,不得签转”,是否构成航空公司免除签转义务的一项免责事由
    日期:2015-01-12 点击:773次

    航空公司打折机票上注明的“不得退票,不得签转”,是否构成航空公司免除签转义务的一项免责事由在航空运输合同中,航空公司打折机票上注明的“不得退票,不得签转”,只是限制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退票和签转,不得剥夺旅客在支付了票款后享有的按时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的权利。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在始发地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以后是否提供签转服务,以及在不能提供签转服务时旅客应当如何办理手续。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抵押权不当然因抵押物被查封而失权
    日期:2015-01-11 点击:354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抵押权不当然因抵押物被查封而失权本案是一件借款纠纷案件,但焦点是原告盱眙农商行对被告爱华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时是否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审理中被告宝先公司及爱华公司对原告盱眙农商行就被告爱华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均无异议。

  • 合同纠纷案中抵押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日期:2015-01-08 点击:333次

    合同纠纷案中抵押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处理侵权人通过冒名顶替的手段,诈骗典当行和房产局,使原权利人丧失对其不动产的占有和登记。侵权人携款逃之夭夭,因此导致真实房屋权利人和抵押权人就抵押合同和抵押权发生争议。虽然本案中原告的诉仅是确认之诉,并没有涉及到物权的效力,但这与物权法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密切相关,关于本案的最终处理可能还会涉及如下问题

  • 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
    日期:2014-09-16 点击:232次

    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无效合同是相对干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在实践中类型较多,情况比较复杂。在合同纠纷中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因此有必要就无效合同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拟对无效合同的确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 关于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处理规则
    日期:2013-08-05 点击:365次

    关于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处理规则所谓先押后质,是指动产的权利人将其动产先行设定抵押权,而后再设定质权的情形。在先押后质的情形中,还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先行设定的抵押权是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另一种情形则是先行设定的抵押为未经登记的抵押。对于先行设定的抵押权是经过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抵押权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此种情况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定的质权。对于先行设定的抵押未经登记时,则与上述原则不同,因先设定的抵押权不具备对抗效力而不能优先于后设定的质权,此时质权反居于优先地位。

  • 同一动产是否允许抵押权与质权的并存
    日期:2013-08-05 点击:552次

    同一动产是否允许抵押权与质权的并存司法解释是承认抵押权与质权的并存的,先抵后质、先质后抵都是合法的并存形式。我们认为,为充分发挥物的担保作用,应允许对抵押物的剩余担保价值进行出质或者对质物的剩余担保价值进行出质;对重复抵押、质押的情况,法律上固不应持积极态度,也不宜绝对性地对后设立的抵押或者质押以无效论,其原因与余额抵押、重复抵押相一致,在此不再赘述。同时我们认为,我国《担保法》中并未有设定抵押的动产不得再设定质押的限制性规定,而是允许当事人根据情况和需要选择抵押或者质押,这种处理是比较恰当的,而这种处理方式本身,也隐含了对动产之上抵押权与质权竞存现象的认可。

  • 应收账款质押是否涵盖了收费权质押和账户质押
    日期:2013-08-04 点击:828次

    应收账款质押是否涵盖了收费权质押和账户质押 收费权,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政府的行政许可或者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向利用特定基础设施或者接受公共服务的主体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如基于行政许可的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收费权以及旅游景区、公园区门票收费权,基于合同约定的供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收费权。在《物权法》之前,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国家开发银行屡屡采取这一担保方式进行融资。

  • 合同纠纷律师解析应收账款质押
    日期:2013-08-04 点击:427次

    合同纠纷律师解析应收账款质押 第三人通过查阅信贷征信机构的登记,可以防范交易中的不测之损失。而对于质权人而言,如果不实际掌控应收账款,有被出质人挪用之风险。这类似于动产质押采取指示交付情形可能给质权人带来的风险,是质权人可以预见和防范的商业风险。这要靠质权人作出商业判断,如果为安全起见,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相应的控制措施防范风险,如派员监督款项的进出,将应收款账户设在特定的银行,甚至派员专班实地收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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