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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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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建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分担
    日期:2015-03-05 点击:230次

    合建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分担本案具体的纠纷解决办法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6条之规定,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应向资金提供方返还对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并支付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利息;或在返还投资款的同时,给予相应比例的经济赔偿。考虑到双方目前已经无继续合作的可能,B公司应全额返还A公司实际投入的建设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者给予经济赔偿。

  • 汇款凭证能否认定借款
    日期:2015-02-28 点击:291次

    汇款凭证能否认定借款关于汇款的性质,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虽存在给郑某某多次汇款的事实,但汇款的性质无法认定,其起诉称存在借款事实,因郑某某不予认可,故应该由李某举证证明汇款的性质,即李某对于其给郑某某汇钱是借款的事实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则不能支持其诉求。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只需举证证明其多次汇款的事实,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对于郑某某主张汇款系李某偿还借款的事实,需由郑某某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 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
    日期:2015-02-26 点击:235次

    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强制性规定的分类进行探讨,并形成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之区分及其不同效力影响之认识。目前形成的共识是: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未必无效。

  • 浅析《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日期:2015-02-26 点击:250次

    浅析《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由于司法实践中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法院宣告无效的案件中,签订合同后反悔的当事人占了绝大多数,其中又有多数是因为合同涉及的标的升值所致,如果法院简单宣告合同无效,就会纵容不诚信的人,形成一种不诚信的交易环境,损害交易主体的合理期待,那就没有讲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不利于合同法鼓励交易目的的实现。

  • 浅谈对《合同法》中强制性规定的理解
    日期:2015-02-26 点击:222次

    浅谈对《合同法》中强制性规定的理解所谓管理性规范或取缔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

  • 缔约过失责任与诚信原则的适用
    日期:2015-02-18 点击:221次

    缔约过失责任与诚信原则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当事人后来订立的契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磋商行为本质上已构成了一种法律行为, 尽管当事人意欲订立的契约后来并未成立, 但在缔约之际的磋商行为使得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准备的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具有类似契约的性质, 而缔约过失责任不过是违反此法律关系的后果, 因此, 缔约过失行为本质上应视为违反约定的“先契约义务”的违约行为。

  • 合同法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认定
    日期:2015-02-13 点击:309次

    合同法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认定从规范的功能分析,强制性规定又可分为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和取缔性的强制性规范。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前者着重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后者着重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由此,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合同方为无效,而违反取缔性的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一般不受影响。可见,至少在理论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非都无效,而是需要区别对待。

  •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标准
    日期:2015-02-13 点击:207次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标准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这一规定本身并不含有具体禁止性的内容,其实际意义仅在于为不具有效力评价作用的民事强行法和传统上的公法规范补充了效力评价功能,使这两类法律规范在原有控制功能以外兼具有了评价内容违法的法律行为的作用。

  • 定金合同的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
    日期:2015-02-12 点击:192次

    定金合同的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任何合同的生效都要以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要件。定金合同的生效需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并预见其行为后果,具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进行意思表示。

  • 双方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日期:2015-02-06 点击:432次

    在原告的起诉与被告的答辩中,争议较多的是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是否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认为是无偿的保管合同关系,原告没有交付保管费,被告也没有看护的责任,因此物品丢失,被告不承担责任。即使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此时合同也并没有开始生效,合同应从湘运市场出发才开始生效,因此在还没有出发往回返时,合同并没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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