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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原告诉称,2006年2月26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万元,同年5月10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5万元,共计借款3.05万元,原告每年都向被告催要,被告拒绝给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05万元。
上诉人杨永林与被上诉人薛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被告杨永林借款不还,不仅是失信表现,亦是民事违约行为,被告杨永林应履行偿还借款义务。
沈阳市大东区旭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于洪波、李桂芬、于冬、于晓明、沈阳市五爱莎湾布艺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裁判尺度新规,6大要点不可不知!民间借贷已成为继婚姻家庭后第二大民事纠纷类型,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所引起的“万众瞩目”也就不难理解。《规定》中的条文虽仅仅三十三条,但其对于市场上日益繁荣的民间借贷市场影响是巨大的,对于固守多年的裁判理念和规则更是极大的突破。
约定民间借贷年利率24%至36%的还款协议能否司法确认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出具调解书确认,理由是当事人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年利率24%至36%的还款协议并非无效协议,该还款协议体现的是当事人双方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且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意思自治的民法原理,法院可以出具调解书确认其效力。
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供的债权交付凭证,证明了其履行了出借义务,且债权交付凭证所指的资金流向与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相对应吻合。依据民事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已经完成其举证责任,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
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资犯罪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案件所涉及的款项并不包含于非法集资犯罪范围内的,或者当事人提交了与民间借贷案件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涉嫌犯罪线索、材料,人民法院不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而应继续予以审理。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或已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保证人超出担保责任范围支付的利息,能否向借款人追偿
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的,能否推定其为担保人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他人仅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且民间借贷合同上既未约定其为保证人,也无该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认定其为保证人的,人民法院不能推定其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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