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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如何对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发现与民间借贷有牵连的犯罪线索、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如何处理
借款人以笔名、绰号、同音字等出具的借条,如何确定被告
未参加诉讼的连带债权人在诉讼后又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借条中记载的出借人难以直接确定的,如何推定债权人如果是不可分之债,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各自分别的财产之外,一律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债权是不可分之债,法院应当通知另一债权人参加诉讼,必须两个主体作为案件的主体参加诉讼。
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如何确定两类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金融机构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履行监管职责;民间借贷的主体并不是上述机构批准设立的,比如小额贷款公司,由其省级政府的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故属于民间借贷主体。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立法者为什么强调要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原因在于被告就原告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实体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诉讼程序的进行。此外,经过大量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原告相对被告是诚信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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