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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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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肖峰诉被告赵强、肇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30 点击:249次

    原告肖峰诉被告赵强、肇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2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偿还,二被告拒绝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8万元。

  • 企业间借贷合法化的几种情况
    日期:2016-09-27 点击:190次

    企业间借贷合法化的几种情况由于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出借方可以先将资金借给个人(通常为借入资金方的大股东或者可信赖的第三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该企业则为该个人向资金出借方的企业提供连带保证,或者再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担保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和“见证人”承担不同法律责任吗
    日期:2016-09-27 点击:212次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和“见证人”承担不同法律责任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冯啸与宁保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5 点击:529次

    冯啸与宁保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审理中,被告孙恺向本院申请对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第二页中“孙恺”二字是否为其本人所签进行笔迹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天鼎鉴定所)对以上申请事项进行鉴定。2014年7月30日天鼎鉴定所出具津天鼎(2014)物证鉴字第51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字迹与现有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 乌海市鑫荣锦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郝慧琴,吴纯生与张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5 点击:272次

    乌海市鑫荣锦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郝慧琴,吴纯生与张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主张,向被上诉人张志慧借款24480000元系由上诉人2010年11月22日向张继萍借款40000000元本金中的18000000元和该18000000元产生的利息6480000元构成,即上诉人所欠被上诉人的24480000元,系张继萍将对上诉人吴纯生、郝慧琴的债权转给被上诉人张志慧而产生。

  • 王世杰与徐正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5 点击:373次

    王世杰与徐正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借款合同确实是双方所签,但不能作为证据证明原告实际向被告提供了100万元借款;证据二、三:对内容真实性有异议,两份证明系单位证言,证人证言应由证人出庭作证,该两份证明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证据四与本案无关。

  • 易县易兴典当行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与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被告李建刚、张丽青、丁双贵、丁志敏借款合同
    日期:2016-09-23 点击:318次

    易县易兴典当行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与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被告李建刚、张丽青、丁双贵、丁志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认定
    日期:2016-09-19 点击:164次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认定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贷款人实际出借款项两个要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民间借贷纠纷中虚假陈述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日期:2016-09-19 点击:188次

    民间借贷纠纷中虚假陈述的认定及责任承担实践中对于怎样认定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陈述可以从“有无客观证据证明其陈述虚假以及其自身陈述前后有无矛盾”入手。结合本案来看,对于原告虚假陈述的认定,主要抓住了庭审中原告对被告两次还款的辩解陈述中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陈述前后矛盾,此外,被告又可以提供相互印证的证据予以证明还款主张,所以可以认定本案原告存在虚假陈述

  • 信托贷款存在的法律风险
    日期:2016-09-13 点击:316次

    信托贷款存在的法律风险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不同,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信托机构自行选定。相对委托贷款,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处理贷款的享有自主的权利,委托人不得干预,这意味着,如果信托机构没有充分防范风险,可能会给委托人带来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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