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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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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在欠款纠纷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6-09-08 点击:201次

    企业在欠款纠纷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许多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尤其是在履行买卖合同时,交付货物时只让对方的收货人员打个白条,更有甚者连白条都不打。这种行为在诉讼时会处于被动,若债务人不出庭或者不承认收到货物时,债权人不能以足够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债权的存在。所以债权人在交货时手续一定要完备。

  • 法院:QQ,支付宝,微信等聊天记录可作民间借贷证据
    日期:2016-09-02 点击:314次

    法院:QQ,支付宝,微信等聊天记录可作民间借贷证据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体真实,即网络聊天记录是记录真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聊天的记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到法院的网络聊天记录多以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为主,而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界面显示出来的聊天主体均具有特定的昵称,举证责任人需举证证明该昵称所代表的人物和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是同一人,这可以通过到提供聊天软件服务的相应服务商处调取QQ和微信号码注册者的身份信息进行证明。

  • 陈昊诉刘艳群、张宇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1 点击:331次

    陈昊诉刘艳群、张宇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该借款系二被告刘艳群、张宇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故对此借款本息的偿还互负连带责任。关于原告陈昊请求被告刘艳群、张宇飞给付违约金、律师费用问题,因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

  • 民间借贷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利息咋办
    日期:2016-09-01 点击:264次

    民间借贷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利息咋办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杨某某诉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9 点击:274次

    杨某某诉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庭审中两被告对被告华信公司给原告杨某某出具的借款金额30万元的收款收据及原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另存卡(杨某某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据可以作为案件定性的依据。依据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足以认定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某某公司尚欠杨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尚未偿还事实存在。

  • 邢某诉褚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9 点击:254次

    邢某诉褚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根据《内部员工借款合同》及汇款凭证,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合同指定的账户汇入出借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出借义务。因被告褚某为鑫妙膳厂业主,故原告与被告褚某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

  • 刘某与赵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9 点击:229次

    刘某与赵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和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印证了双方借款关系的存在,确认了借款的利率及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有效。金融机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年息6%,民间借贷利率可达到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即24%,和原、被告还款协议中约定的年息20%相比,原、被告约定利息适当,符合法律规定。

  • 杨某诉褚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9 点击:253次

    杨某诉褚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根据《内部员工借款合同》及汇款凭证,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合同指定的账户汇入出借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出借义务。因被告褚某为鑫妙膳厂业主,故原告与被告褚某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于2012年7月21日届满,故被告褚某应履行向原告返还借款的义务。

  • 邓江膺诉正信金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9 点击:321次

    邓江膺诉正信金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邓江膺可随时要求正信金业公司偿还上述借款,故邓江膺要求正信金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要求正信金业公司支付未偿还借款本金自起诉之日起即2014年6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 张晟伟与张汉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8 点击:319次

    张晟伟与张汉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张汉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在本案中的抗辩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提交借款协议、转款凭证、收据证明原告向被告借款1万元,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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