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转让人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如何处理
债权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又径自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包括起诉债务人),此种情况下,若原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和解、诉中调解等方式处分债权以后,原债权转让协议是否还要继续履行?受让人应否直接承受转让人处分债权之结果?
倾向性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据此,如果原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因该债权转让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所以债务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而消灭。此时债权转让合同因所转让的债权已经消灭,所以不能继续履行,受让人可要求原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原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因该转让合同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此时的真正债权人因转让合同而变成了受让人,也就是说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所以此时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并不导致其债务的消灭,受让人仍然可以依照转让合同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可以向原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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