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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刑事犯罪,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时担保人的责任认定借贷双方并未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对借款如何使用属于借款人自主利用资金的行为,借款人单方面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未参与协商,不属于借贷双方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之情形,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通过起诉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法律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4)必须有转让通知。但对于债权转让通知应以何种方式进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借名贷款的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由名义贷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向借款合同上的当事人,即名义借款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另案处理。
“前期利息计入本金”的借条成立条件及认定本案借贷双方对前期利息计入本金达成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如果是有偿合同,利息及利率的标准应按照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
职业放贷如何管控职业放贷不仅充斥着高利牟利现象,而且一些放贷人往往在诉前采取过恐吓、高音喇叭讨债、跟踪甚至喷漆、拘禁等非法索债手段。当这些案件进入到诉讼执行程序后,法官和执行人员的形象就非常尴尬,稍有不慎就被当成职业放贷人的“保护伞”,长此以往,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必将受到严重损害。
仅有转账凭证是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借条金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本金应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朋友之间借用信用卡的效力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法院认定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裁判规则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具有证据单一性、当事人关系特殊性、诉讼表现异常性等特征。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经初步审查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要严格审查当事人自认,慎用诉讼调解,同时应加强法院职权调查,必要时应追加相关人员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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