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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有上升趋势,这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调解书的内容具有安排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一旦错误,有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诉讼法》将调解书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对象。这与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的第三人仅可以对判决提起撤销之诉不同。
调解书是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其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调解书因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被撤销具有合理性,但因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即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判决改变调解书的内容显然不妥:一是调解书内容是当事人协议内容,有违调解之当事人处分和自愿原则。二是调解协议往往是当事人之间对整体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安排,从保护第三人利益角度予以撤销足矣,再对原诉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安排进行处理,不利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因此,对于调解书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则上以撤销调解书为合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成立时,撤销整个调解书自无疑问。但是,如果第三人仅请求撤销调解书部分内容的,人民法院能否判决撤销调解书的部分内容,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如果调解书的内容各部分是不可分的,则不能只撤销调解书的部分内容,应当撤销调解书的全部内容;如果调解书的内容是可分的,撤销部分后不影响其他部分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调解书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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