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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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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民间借贷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8种情形
    日期:2021-04-08 点击:196次

    关于民间借贷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8种情形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 民法典: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日期:2021-04-06 点击:173次

    民法典: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关于债权人身份的审查
    日期:2021-04-01 点击:136次

    关于债权人身份的审查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受理审查阶段并不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实质审查,无法在受理审查阶段对系争债权转让的效力及债权人身份作出实质性判断,债权人应当通过相关司法程序最终确认其债权人身份后另行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对债务人而言,面对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时,若债务人与债权人并非基于交易往来等原因存在固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债权人的债权是通过受让取得的情形,债务人不仅须及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对债权人身份的异议,而且应积极通过其他程序(如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质疑债权人取得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

  • 民间借贷诉讼中出借人需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日期:2021-04-01 点击:214次

    民间借贷诉讼中出借人需提供个人信用报告1、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直接转借给他人;2、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在金融机构有信贷资金未偿还,其虽称信贷资金未用于放贷,却无法说明信贷资金的具体用途;3、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款项,则在其未清偿金融贷款之前对外出借资金的,可以推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4、最为常见的信用卡套现转借他人,也属于典型的转贷行为。

  • 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相关裁判规则
    日期:2021-03-31 点击:265次

    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相关裁判规则《民法典》第552条为新增条文,是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规定。《合同法》第84条仅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未对并存的债务承担作明文规定。并存的债务承担不仅在学理上有重要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也普遍存在,属于市场经济中客观存在的重要交易类型。以下小编结合相关条文、案例及司法观点供读者更好地学习本条内容。

  • 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何没有区分长期借贷和短期借贷
    日期:2021-03-25 点击:119次

    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何没有区分长期借贷和短期借贷应当区分短期长期利率,短期利率可以适用更高的利率保护上限,理由在于∶(1)短期借贷解决资金急需的困难,当事人可以接受较高的资金筹集成本;(2)利率作为资金价格主要中供贷成本和供给状况所决定,短期借贷因筹资成本较高,利率也应当相应高一些。

  • 最高院:出借给他人银行账户用于借款,账户出借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日期:2021-03-18 点击:4611次

    最高院:出借给他人银行账户用于借款,账户出借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1.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2.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 最高法裁判:主张大额现金借款,证据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1-03-18 点击:865次

    最高法裁判:主张大额现金借款,证据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出借人)主张的大额现金借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如原告(出借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 约定将部分利息于放款后几天内即一次性收取的是否可将其认定为“砍头息”
    日期:2021-03-17 点击:277次

    约定将部分利息于放款后几天内即一次性收取的是否可将其认定为“砍头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所谓“预先扣除”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所有权时,转让数额低于合同约定的情形。涉案借款合同约定部分利息于实际放款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其系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行为,系其支配、控制所借款项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并不存在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

  • 借条中有的记载为"今借",有的记载的则是"今借到",二者有何不同
    日期:2021-03-17 点击:130次

    借条中有的记载为"今借",有的记载的则是"今借到",二者有何不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一般而言,借条是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明。单从字面上的文义理解,"借"仅指的是双方形成了借贷的合意,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本身就是认可双方之间成立了借贷法律关系。而"借到"则不仅可以理解为双方就借贷已经形成合意,而且也可以认定借款人已经从出借人处得到了款项本金,这也就意味着出借人履行了提供款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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