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中出借人需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近日,宿迁中院在全市法院建立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个人信用报告强制审查制度,明确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必须提交个人信用报告。
为啥要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净化民间借贷环境,打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防范银行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维护金融秩序和安全。强化一审法院对借贷合同效力的主动审查,降低二审更审改判率。
依据是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哪些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1、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直接转借给他人;
2、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在金融机构有信贷资金未偿还,其虽称信贷资金未用于放贷,却无法说明信贷资金的具体用途;
3、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款项,则在其未清偿金融贷款之前对外出借资金的,可以推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4、最为常见的信用卡套现转借他人,也属于典型的转贷行为。
信用报告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获取?
1、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设备(部分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商业银行等场所);
3、全国性商业银行及中国银联的APP客户端。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