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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属于职业放贷人吗职业放贷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经营性,以赚取高额利润为目的。其行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超越经营范围,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所签订借贷合同应无效,借款人只须返还借款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如何处理民间借贷中约定的滞纳金双方当事人约定滞纳金,是对民事责任形式认识不清造成的。法官应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双方对滞纳金的约定实为违约金,应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应驳回其请求;同意变更的,应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审查,对过高部分的违约金应不予支持。一般来讲,在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支付滞纳金,其真实意思实为法律上的违约金。若简单地以双方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予以驳回,将不利于纠纷的化解。
民间借贷实务难题五问五答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请求外,还可能一并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对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即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一分六厘的准确理解(以案释法)对于年息一分六厘的理解,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场合,如果意思表示需要解释,那么首先是按照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合同文本所运用的字句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载体,在进行合同解释时,应当优先依据文本,对当事人的词句进行解释,也即文义解释在合同解释方法的次序上具有优先性。
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已经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并非借款,其承担的不仅仅是抗辩的具体化义务,还负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也就是说,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相当于被告提出了一个新的主张。对于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被告提不出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则基于原告已经提交了初步的证据,一般应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
微信转账借出钱,对方不承认怎么办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欲证明原告提供的微信号为原告持有,可由原告通过登录自己提供的微信号查找绑定的手机号,由法官当庭查验原告是否为手机号码使用人,再进一步判断是否为微信号持有人;而要证明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微信号是否为被告持有,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对方自认,其次是通过打开对方的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等内容佐证,再次是通过向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申请协助调查确认是否本人。
套取银行贷款又转贷给他人的合同无效在认定“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时,一是不需要区分资金来源,即在“信贷资金”进入出借人账户,与出借人自有资金发生混同之后,再转贷出去后“转贷资金”是否是“转贷资金”不再是必须证明的事项。二是只要满足“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这一个要件就可以。换句话说,出借人“欠银行贷款”不一定必须是“欠信贷资金”,在出借人欠“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的情况下,如果发生“转贷”,也有可能直接被认定为“高利转贷”。
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为牟取暴利,往往利用借款人急于用款的心理迫使其接受远高于法定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高额利息约定,在借款人已经实际清偿完借款本金及依法应予保护的利息后,仍通过诉讼方式向借款人主张偿还借款本息。针对借款人已经清偿完借款本息的抗辩及举证,出借人往往伪称借款人主张的还款系归还其他借款,导致案件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
借条也有“保质期”,8种延长诉讼时效的方法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如何起草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借条,利息如何约定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双方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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