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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恋爱期间,对方父母转账给另一方的非彩礼性质金钱如何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父母给另一方的非彩礼性质的金钱给付如何定性,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承办法官认为,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既要尊重公序良俗,也要注重弘扬正确的婚恋观。一般而言,对于一方父母在特定节日给付的小金额金钱,应认定为赠与关系较为妥当。对于一方父母给予另一方之较大数额的金钱,如果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或者可以推定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借贷关系而非赠与关系。所借款项若是恋爱男女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可以推定为共同意思表示,且用于恋爱双方的共同生产、生活或共同事务支出的,应认定为恋爱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民法典实施后仅有银行转账凭证,是否可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是借款关系,那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有权收回本金和利息;如果是投资关系,那么意味着利润风险共担,投资人无权随意要求撤回投资。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要承担两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已向借款人支付了所借出的款项。
民法典中关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院明确:“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约定低于日0.5‱(年1.8%),视为无效格式条款,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未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开发商以购房人已接收房屋为由主张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购房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事实且同意接收房屋的除外。对购房人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父母出手帮助已婚子女,想好“由头”了吗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可见,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给被告。如果是转账交付,需要提供转账凭证;如果是现金交付,特别是大额现金交付,需要提供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只有在满足以上两点要素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放弃部分债务,能否构成法律上的债务免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四)债权人免除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会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效果,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适用,微信聊天内容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院:自然人在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其债务人是否可受让相关债权予以抵销人民法院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认是否支持抵销权的行使。对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债务人以受让取得的债权主张抵销的,且取得的债权在执行程序中无法实现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诉讼抵销抗辩予以审慎的实质审查。即,人民法院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审查用于抵销的主动债权的取得情况,以保护善意抵销权的同时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以"借条""欠条"等形式发生的民事争议,是否均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承揽、股权转债权、合伙纠纷、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在事后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对债权进行了确认,原告以此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对方偿还其借款的,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
恋爱期间互打的借条,属于借贷、赠与还是分手费一审判决以甲男与乙女曾经是恋人关系,存在互相转账的行为,即使乙女出具了借条,仍认定甲男与乙女之间没有借款的合意,明显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甲男不否认与乙女曾是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也确实存在互相转账的行为,但并非所有的转账行为都是赠予。乙女在亲笔写了借条承诺一年后偿还给甲男,足以证明双方就相互之间的转账进行了合意,对部分转账确认了不是恋人间的赠予,而是借款。
转账记录能否证明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案件在举证责任上的分配。若原告仅有转账凭证,可以按民间借贷进行主张,但是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合理的抗辩并能证明转账并非借款,原告还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原告必须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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