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服务合同律师栏目:北京合同律师服务范围包括旅游合同纠纷-旅游律师-旅游法律顾问-教育合同纠纷律师咨询-教育合同律师咨询-美容合同纠纷-美容合同律师-演出合同纠纷-演出合同律师-演出纠纷-培训合同纠纷-娱乐合同纠纷-网络合同纠纷-餐饮合同纠纷-旅店合同纠纷-中介合同纠纷-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保管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出借人过世后,对于借款人来说又有何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人突然去世,欠款怎么作为出借人而言,一旦借款人去世,其继承人面对陌生的债务,很可能以不知情、债务已归还等理由消极应对。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出借人则需要查明所有继承人,这无疑增加了诉讼难度。
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怎么办正常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支付利息,债权人转为职业放贷人,而债务人不用支付利息,无疑使债务人从债权人的违法行为中获益,违反了《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这种情况下,以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宜。
有借条一定能打赢官司吗打借条时要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书写借条时,应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偷换原件。借款人要求复印、扫描借据的,出借人应保证整个过程不离开自己的视线,或对着明亮的光线仔细核对借据是否有书写造成的印痕,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扫描件偷换原件。
“借名”贷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借名”贷款是指需要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因自身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程序从信贷机构获取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信贷机构获取贷款的行为。该行为实际上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他人,即使不存在“牟利”性质,也因扰乱了金融市场的交易秩序,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合同效力认定无效是在民事法律层面的否定性评价,反映了国家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管控,更表明国家对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决心。
最高法院: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实施的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当债务加入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后,能否向债权人的保证人追《民法典》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民法典》还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债务后,不构成债权转移,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按照其与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处理,法律未规定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债务后可以向债权人的保证人追偿,故债务加入人无权向债权人的保证人追偿。
借条上的名义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能否获支持虽然王某是借条上的出借人,借款亦是通过王某的银行账户转至被告张某的银行账户,但资金的实际来源是陈某,而且整个借贷过程是由陈某和张某协商,王某并未参与,还款亦是由张某直接支付给陈某,故王某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丈夫借钱替妻子还贷这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信用卡套出现金后再出借属于民间借贷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但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