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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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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诉讼中出借人需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日期:2021-04-01 点击:198次

    民间借贷诉讼中出借人需提供个人信用报告1、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直接转借给他人;2、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在金融机构有信贷资金未偿还,其虽称信贷资金未用于放贷,却无法说明信贷资金的具体用途;3、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款项,则在其未清偿金融贷款之前对外出借资金的,可以推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4、最为常见的信用卡套现转借他人,也属于典型的转贷行为。

  • 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相关裁判规则
    日期:2021-03-31 点击:255次

    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相关裁判规则《民法典》第552条为新增条文,是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规定。《合同法》第84条仅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未对并存的债务承担作明文规定。并存的债务承担不仅在学理上有重要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也普遍存在,属于市场经济中客观存在的重要交易类型。以下小编结合相关条文、案例及司法观点供读者更好地学习本条内容。

  • 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何没有区分长期借贷和短期借贷
    日期:2021-03-25 点击:107次

    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何没有区分长期借贷和短期借贷应当区分短期长期利率,短期利率可以适用更高的利率保护上限,理由在于∶(1)短期借贷解决资金急需的困难,当事人可以接受较高的资金筹集成本;(2)利率作为资金价格主要中供贷成本和供给状况所决定,短期借贷因筹资成本较高,利率也应当相应高一些。

  • 最高院:出借给他人银行账户用于借款,账户出借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日期:2021-03-18 点击:4269次

    最高院:出借给他人银行账户用于借款,账户出借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1.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2.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 最高法裁判:主张大额现金借款,证据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1-03-18 点击:772次

    最高法裁判:主张大额现金借款,证据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出借人)主张的大额现金借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如原告(出借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 约定将部分利息于放款后几天内即一次性收取的是否可将其认定为“砍头息”
    日期:2021-03-17 点击:264次

    约定将部分利息于放款后几天内即一次性收取的是否可将其认定为“砍头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所谓“预先扣除”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所有权时,转让数额低于合同约定的情形。涉案借款合同约定部分利息于实际放款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其系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行为,系其支配、控制所借款项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并不存在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

  • 借条中有的记载为"今借",有的记载的则是"今借到",二者有何不同
    日期:2021-03-17 点击:113次

    借条中有的记载为"今借",有的记载的则是"今借到",二者有何不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一般而言,借条是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明。单从字面上的文义理解,"借"仅指的是双方形成了借贷的合意,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本身就是认可双方之间成立了借贷法律关系。而"借到"则不仅可以理解为双方就借贷已经形成合意,而且也可以认定借款人已经从出借人处得到了款项本金,这也就意味着出借人履行了提供款项的义务。

  • 高院判决:父母出资购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日期:2021-03-17 点击:554次

    高院判决:父母出资购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 民法典中法院是否会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
    日期:2021-03-17 点击:174次

    民法典中法院是否会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我们认为,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且无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故不同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作为法定期间,不允许当事人约定,且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形成权,故除斥期间和保证期间亦存在本质区别。

  • 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何没有区分长期借贷和短期借贷
    日期:2021-03-16 点击:130次

    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何没有区分长期借贷和短期借贷正是因为长短期借贷难以区分,如果规定了比长期借贷利率更高的短期借贷的利率,那么当事人完全可以将长期的借贷期限缩短为数个连续的较短的期限,并约定较高的利率借此以规避长期借贷利率限制。资本在制度中间套利的天性可以确定,如果存在短期利率保护上限,这一问题将会非常广泛地产生,并频频进入司法领域。资本对于民间借贷管制的规避天性已经在现行制度中反复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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