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在民间借贷新规下,利息的计算方式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我们一起来看两个真实判例。
案例一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6日,被告黄某聚因做生意需要资金,经被告黄某金、张某英担保向原告申某平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8个月,利息为月息2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黄某聚只偿还利息至2020年9月15日,下欠借款及利息未还。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持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借贷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中,被告黄某聚借原告款有借款合同、借据、收据、银行转账凭证为证,事实清楚,对原告请求被告黄某聚偿还20万元本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息2%,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对原告诉请的利息按年利率17%(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予以支持。被告黄某金、张某英对借款担保签字,担保事实成立,原告请求被告黄某金、张某英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案例二
被告徐某因长期拖欠马某2万元不还,被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徐某偿还马某2万元及利息。
因借条未约定利息,该借款行为又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故利息应从2015年5月4日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2020年10月20日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知识链接
1.为什么要对过去的《规定》进行修正?
——2015年8月,《规定》实施以来,不仅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统一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又解决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精神,决定对《规定》进行修正。
2.修正后的民间借贷利率如何计算?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正的《规定》。新《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了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3.2020年8月20日是一个关键时间点。
焦作市中站区法院法官张小涛解释说:“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借贷合同订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且未约定借款利息的,依然适用6%的年利率来计算借贷利息,借贷合同订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计算借贷利息。”
“具体讲就是,2020年8月20日之后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到借款返还之日的这部分利息,适用起诉时新《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