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并不包括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王长生、汤雷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长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雷军。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王长生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新疆高院作出的(2020)新民终75号民事判决,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汤雷军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汤雷军负担。
王长生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律师费530000元由王长生承担错误。本案中已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再让王长生承担530000元律师费超出年利率24%的标准。
04
裁判理由
关于律师费530000元是否应由王长生承担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
王长生未提交足以证明汤雷军是职业放贷人的证据,故对王长生据此认为借款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
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其他费用的范围。故原判决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认为王长生应承担律师费530000元,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