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
经营者销售有维修记录的新车构成欺诈需三倍赔偿购买的新车有维修记录,经营者未在成交时未告知消费者,构成欺诈;如经营者主张已告知,需提供证据证明,如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除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外,还可以要求销售方支付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最低不少于500元。
故意购买过期食品也可以获得价款10倍赔偿金违反食品安全保证义务导致的价款十倍赔偿之债权,属侵权之债,生产者、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保证义务,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只要有损害的危险,即构成侵权;不论消费者是否明知、“动机”是否纯正,消费者均有权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社会大局稳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药品安全工作,强调以“四个最严”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尚某某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是一起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收回货款并获得十倍赔偿的典型案例。当下食品领域添加剂滥用风气盛行,新型添加剂层出不穷,而针对添加剂监管制度机制还不够健全,很多添加剂是否可以应用尚无标准可循。但是标准的暂时“缺席”不代表生产经营者可以随意添加,甚至是制作销售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足以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食品。
闫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在我国尚未纳入国家免疫规划或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按照自费自愿的原则接种。随着人民群众健康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适龄女性开始主动接种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一度造成市场上高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供不应求的现象。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伪劣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严重影响疫苗的接种效果和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张某松等生产、销售假药案本案被告人用“冻干粉”冒充不同国家、不同品牌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经检验,涉案产品均未检出A型肉毒毒素成份,应认定为假药。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在正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医美服务,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未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将消毒产品冒充药品销售消毒产品与药品有严格的区别,消毒产品不是药品,没有治疗疾病的作用。《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目前,市场上有不法分子用消毒产品冒充药品,宣称有治疗效果,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甚至有不法分子在非消毒产品上擅自标识“消字号”,以消毒产品名义宣传疗效,冒充药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约定产品质量,才能避免买卖合同质量争议?明确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相应的解决方案。如明确哪些情况属于轻微的质量瑕疵,该类瑕疵通过由卖方进行调试、调换、维修、保养等方式进行解决,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哪些属于严重的质量问题,有可能导致买方交易目的不能实现,该类问题则通过由卖方重作、更换,甚至解除合同予以解决。发生纠纷后,对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哪些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的原因以及严重程度等,通常需要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确定,会导致纠纷解决的周期增长,成本增大,因此,对相关问题的事前防范对买卖双方均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督促履行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假水”玩具以有毒物质作为玩具材料,且主要面向低龄未成年人,存在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造成危险的较大隐患。检察机关准确捕捉新闻媒体报道中反映的对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受威胁问题,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检察监督。通过及时立案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积极履职,以“我管”促“都管”,切实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引领效应,着力构建防范问题的长效机制,共促源头治理,营造更加安全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知假买假”并未被《食品安全法》第96条排除,基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定性原则,应适用“十倍赔偿”规则。因此,本案中,判令被告向“知假买假”的原告承担10倍赔偿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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