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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专栏简介

产品责任纠纷

  • 张某松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日期:2023-09-21 点击:19次

    张某松等生产、销售假药案本案被告人用“冻干粉”冒充不同国家、不同品牌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经检验,涉案产品均未检出A型肉毒毒素成份,应认定为假药。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在正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医美服务,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 未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将消毒产品冒充药品销售
    日期:2023-09-21 点击:47次

    未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将消毒产品冒充药品销售消毒产品与药品有严格的区别,消毒产品不是药品,没有治疗疾病的作用。《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目前,市场上有不法分子用消毒产品冒充药品,宣称有治疗效果,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甚至有不法分子在非消毒产品上擅自标识“消字号”,以消毒产品名义宣传疗效,冒充药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如何约定产品质量,才能避免买卖合同质量争议?
    日期:2023-09-19 点击:23次

    如何约定产品质量,才能避免买卖合同质量争议?明确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相应的解决方案。如明确哪些情况属于轻微的质量瑕疵,该类瑕疵通过由卖方进行调试、调换、维修、保养等方式进行解决,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哪些属于严重的质量问题,有可能导致买方交易目的不能实现,该类问题则通过由卖方重作、更换,甚至解除合同予以解决。发生纠纷后,对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哪些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的原因以及严重程度等,通常需要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确定,会导致纠纷解决的周期增长,成本增大,因此,对相关问题的事前防范对买卖双方均具有重要意义。

  • 检察机关督促履行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09-02 点击:26次

    检察机关督促履行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假水”玩具以有毒物质作为玩具材料,且主要面向低龄未成年人,存在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造成危险的较大隐患。检察机关准确捕捉新闻媒体报道中反映的对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受威胁问题,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检察监督。通过及时立案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积极履职,以“我管”促“都管”,切实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引领效应,着力构建防范问题的长效机制,共促源头治理,营造更加安全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
    日期:2023-08-22 点击:34次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知假买假”并未被《食品安全法》第96条排除,基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定性原则,应适用“十倍赔偿”规则。因此,本案中,判令被告向“知假买假”的原告承担10倍赔偿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完全正确。

  • 食品安全问题该如何维权?
    日期:2023-08-11 点击:38次

    食品安全问题该如何维权?食品安全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几乎没有人可以避免,轻则在食物中吃出异物,导致腹痛腹泻,重则导致食物中毒进医院,遇到此类情况,大部分人选择自认倒霉,只有小部分人会选择追责,除了拨打12315曝光无良商家,还可以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 消费欺诈的认定及其私法效果
    日期:2023-07-21 点击:83次

    消费欺诈的认定及其私法效果消费欺诈案件中的私法适用争议折射出相关基础理论存在不足。消费欺诈受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重调整,二者之间并非单纯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同时还存在一种交互式的影响。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欺诈的界定分别采用“发生阶段法律效果”的类型化路径,或以欺诈方式和内容为标准的类型化路径。消费欺诈、“退一”与“赔三”并非固定搭配,且三者的认定均需打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以民法为依据的“退一”分属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消费欺诈与“退一”有关的私法效果还需结合《民法典》合理确定折旧费的返还、要求退货的除斥期间、约定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排除。

  • 职业打假人“碰瓷式维权”?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3-07-14 点击:45次

    职业打假人“碰瓷式维权”?法院不予支持!职业打假,是指购买者以牟取利益为主要动机,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行政部门举报或法院起诉等手段以取得高额赔偿的行为。

  • 朋友圈海外代购奢侈品LV包存在瑕疵,法院这样判
    日期:2023-06-25 点击:42次

    朋友圈海外代购奢侈品LV包存在瑕疵,法院这样判首先,李女士在收到案涉包时当即向赵某反馈了该问题,赵某并无异议,并解释称该划痕系柜员在调试肩带试背时造成,可见案涉包在代购时就已存在明显划痕。其次,在代购前,李女士特意强调要仔细检查,足以表明包的质量问题是李女士购买的关键。最后,消费者选购奢侈品,追求的是品质,通过法庭实物查看,案涉包确实存在明显瑕疵,无法通过降价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补救。因此,赵某的代购行为存在违约情形,故判决确认解除买卖合同,赵某返还货款12300元,李女士退还奢侈品包。

  • 旧货再次销售和消费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
    日期:2023-06-08 点击:86次

    旧货再次销售和消费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法》所指产品是经由生产、销售环节直接进入消费领域的商品。《旧货流通管理办法》所称旧货,是指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因此,旧货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规范的产品范畴,旧货再次销售和消费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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