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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专栏简介

产品责任纠纷

  • 付某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米粉过程中添加硼砂
    日期:2023-12-09 点击:9次

    付某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米粉过程中添加硼砂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德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付某德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付某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张某玉、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日期:2023-12-09 点击:11次

    张某玉、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张某玉、张某提起公诉。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玉、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

  • 某超市诉焦作市山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3-12-06 点击:11次

    某超市诉焦作市山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本案中某超市违法金额少,社会危害性小,情节特别轻微,处以五万余元的罚款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但显然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不相当,没有做到法、理、情相融合。

  • 生产、销售用马肉、鸭肉等冒充的牛肉制品
    日期:2023-12-03 点击:9次

    生产、销售用马肉、鸭肉等冒充的牛肉制品,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用价格相对便宜的马肉、鸭肉等冒充牛肉制品牟取暴利。此类假牛肉制品通常出现在牛肉干、牛肉卷、牛肉丸、烧烤食材等产品中,加入牛肉味调味料后达到口味混淆的效果,严重危害食品安全、侵犯消费者权益。不法分子通过电商平台、直播带货销售更容易掩盖产品真实品质,严重扰乱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同时增加了监管和打击难度。

  • 被告人郝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日期:2023-12-02 点击:12次

    被告人郝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保质期一旦确定并在包装上标注后,不得随意更改。生产日期为最终产品的包装或灌装日期。消费者根据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来判断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临近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本案被告人将超市退货的大米重新加工灌装或者混入其他大米重新加工灌装后,再标注新的生产日期,其中的退货大米实际生产日期显然已经与新标注的日期不符,是虚假的生产日期。

  • 被告人易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日期:2023-12-02 点击:14次

    被告人易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假兽药不仅不能治疗畜禽疾病,使畜禽贻误治疗延长病程,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给养殖户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还可能造成动物疾病的传播,甚至出现动物传染给人的极端情况。我国对兽药的生产、销售有着严格的规定,生产、销售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在取得相应许可证后开展经营活动。本案中,易某某生产、销售不含明显药物成分的假兽药,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建议养殖户在购买兽药时应查验生产、销售者的经营资质,并保留购买凭证和药品样本,一旦发现兽药无效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 上海宇翔贸易有限公司、沈某、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日期:2023-12-01 点击:12次

    上海宇翔贸易有限公司、沈某、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的承诺,反映了产品在规定条件和时间内实现特定使用价值的能力,属于食品这一类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易产生致病因素而影响人体健康,具有食品安全风险,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关于产品质量应“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规定。因此,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属于不合格产品,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

  • 陈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日期:2023-12-01 点击:18次

    陈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采用“真假”饮用水混卖的形式牟取非法利益。一方面,购入多个品牌“真水”合法销售,另一方面,回收“真水”水桶后,使用自来水经过简单过滤,再次灌装入回收的水桶,贴上饮用水商标,用吹风机塑封桶口,予以非法销售。

  • 明确质量责任 依法限定风险——延华公司诉杰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1-30 点击:14次

    明确质量责任 依法限定风险——延华公司诉杰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质量异议是买卖合同纠纷中主要的争议焦点,相关司法解释对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等均有详尽规定。本案的处理立足于鼓励交易、维护稳定、保护诚信等角度,依法依约确定了质量保证期间,限定了出卖方所承担的交易风险,保护了其合法权益,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 捷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海信进出口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1-21 点击:34次

    捷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海信进出口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产品召回制度通过召回本身防止损害的发生与扩大,并不以现实损害为前提,且召回措施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就产品召回所对应的风险防控而言,在产品已经输出的情况下谁更方便、有效地合理预防、消除风险,谁即应当及时、正确地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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