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
离婚未分割房产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即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另一方先行以共同财产对外承担偿付责任。近几年,各省市离婚率普遍上涨,离婚后财产纠纷也逐渐增多,夫妻共同财产中特别是涉及不动产的分割,成为当事人双方关注的重点。
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对第三人的效力如何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该观点可简称为“有效说"。主要理由是:0)婚姻是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夫妻忠诚协议是婚姻这种契约的违约责任条款,即是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不违反法律和不损害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经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而为婚姻这种契约增订的违约责任条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法院仅判决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应否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是否应追加债务人配偶为共同被告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社会法律服务水平等还很现实地需要法院一定程度、定限度、一定范围地适当干预,且实际上,法院的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提高司法效率,故民事诉讼法适当授权法院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干预的方式是必要的。法院依职权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并非法院自身意志的体现,而是法院在依法实现法律的意志。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夫妻债务应否“内外有别”第一种观点认为,同一债务,在债权人与举债夫妻双方的诉讼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在夫妻的离婚诉讼中,却认定为个人债务,前后两次对同一债务的性质认定不一,既损害了法律权威,又损害了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一方为了筹资开办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而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形成的民间借贷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41条和《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17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外所负债务应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视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夫妻是否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仍应忠实于《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即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就是“为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系用于企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不认定是职务行为的情况下,也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夫妻一方为他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从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和夫妻有无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着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他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况也不例外,如果夫妻对举债有共同的合意,或者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
向处于分居状态的夫妻一方偿还借款能否视为民间借贷债务的清偿债务人主观是否善意及是否尽了审慎注意义务。《婚姻法解释(一)》第 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分居期间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我国法律上的认定只有结婚和离婚,法律上从来不认定分居状态,仅仅把分居两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标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已经作为法律明文规定。在我国,分居从来不能作为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临界点,否则婚姻法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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