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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专栏简介

夫妻债务

  • 因违法行为所发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19-11-23 点击:470次

    因违法行为所发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侵权之债或是其他非借贷关系所引发的债务,如果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并没有参与其中,或者并没有从该债务中获得利益,则该债务应在对外共同偿还后,在内部分担时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分、认定与承担
    日期:2019-11-22 点击:387次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分、认定与承担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对外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意味着在内部分担时必然也是夫妻之间平均分担,而是应当视该债务的具体情况而定。

  •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日期:2019-11-19 点击:282次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司法实践中,在正确适用司法解释的同时,要强化法院职权探知,合理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对于债务人配偶和债权人的利益要予以兼顾,避免因错误分配举证责任造成司法裁判不公。

  • 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日期:2019-11-19 点击:531次

    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者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2)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款项的;(3)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 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日期:2019-11-19 点击:320次

    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为履行经济扶养、生活照顾、精神抚慰义务而进行共同消费或者积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是指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夫妻另一方在生产经营中受益的情形。

  •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
    日期:2019-11-19 点击:436次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该债务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应当区分属于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认定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在借款或者担保时收取了经济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借款、担保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密切相关,该借款或者担保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因夫妻一方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日期:2019-11-19 点击:376次

    因夫妻一方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判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审查债务人配偶是否分享了利益。如果债务人配偶通过债务人的活动从中受益,例如在从事家庭经营等活动中发生侵权行为,按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人的活动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债务人配偶也未从中受益的,应当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 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举债,如何认定
    日期:2019-11-14 点击:156次

    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举债,如何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举债,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最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
    日期:2019-11-14 点击:185次

    最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如何做到“内外有别”
    日期:2019-11-12 点击:141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如何做到“内外有别”无论夫妻内部还是夫妻外部,都要强调“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一核心特征。而作为《婚姻法》下位法的第24条则另辟蹊径,强制推定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只要举债人配偶无法证明除外情形,则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从而将认定标准由“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改为“是否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即由“目的论”改为“时间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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