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了筹资开办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而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形成的民间借贷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形,夫妻一方为了筹资开办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以个人名义借款,此种借款显然不能认定为企业债务,因为借款时企业尚未成立此时形成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17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该债务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时结合《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此种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另一方可以举证证明存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但书情形,或者自己并未同意经营该企业并且企业经营收益也未用于家庭生活。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