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
离婚时,丈夫与别人串通伪造债务,如何认定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一方举债的情形非常复杂,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在执行依据未确定执行债务为共同债务也未明确为一方个人债务时,能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予以执行即“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如果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不能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包括已离婚的原配偶)的个人财产。配偶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救济。”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以证明人的身份在夫妻双方均在借据上签字,就一定属于共同债务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以证明人的身份在夫妻双方均在借据上签字,就一定属于共同债务吗?而债权人又无证据证明其为共同债务人的,不宜确定为共债共签,而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丈夫经营欠下巨额债务妻子是否需要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要双方共同偿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理解为是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是所负的债务,债务人的配偶对债务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享有抗辩权,而举债一方应对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担举证的责任,否则不能在离婚时认定由另一方承担该债务的还款责任。
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分、认定与承担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对外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意味着在内部分担时必然也是夫妻之间平均分担,而是应当视该债务的具体情况而定。
借腹生子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其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第二,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离婚时一方后补的借据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一方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是否可以将它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本文通过一则典型案例,配合相关法律条文、案例,对离婚诉讼中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问题进行探讨,供读者参考。
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小马奔腾公司夫妻共债案终审判决:需连带承担两亿元债务!当债务来临,如何保障自己家人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作出修正,“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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