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接待当事人咨询的过程中,经常会有当事人询问如果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配偶名下有财产,能否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配偶名下的财产?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进行分析说明。
李某因欠付张某货款被起诉,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发现李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发现,李某的妻子赵某名下拥有一套房屋,该房屋购买于李某和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遂申请法院追加赵某为被执行人,要求执行赵某名下的房屋。
问:本案能否追加赵某为被执行人?
问:本案能否执行赵某名下的房屋?
法律分析
首先,如果要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需以该配偶对案涉债务负有清偿义务为前提,且该清偿义务需要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通过执行程序直接认定。其次,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因此,通常情况下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结合本案分析,本案中不能直接追加赵某为被执行人。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不动产、特殊动产以及被执行人配偶实际占有的其他财产,经调查属于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除有证据证明属于配偶个人财产外,应当认定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享有的份额可以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在保留配偶的份额后予以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后配偶提出要求析产的异议,可能导致执行终止,那么执行申请人则需要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为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对共有财产按比例分割,经法院判决确认后再予执行。结合本案分析,案涉房屋为李某和赵某共有,虽然案涉债务为李某个人债务,但李某享有登记在赵某名下房屋的份额,该份额可以作为李某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予以执行。如果赵某提出异议或者法院不予处理,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对共有房屋按比例分割后再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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