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
夫妻一方借款后,配偶支付部分利息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债务的追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如何裁定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分居期间借钱治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对夫妻之所以应在离婚时就婚后发生的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究其原因在于这类债务往往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为了抚养孩子、赡养老人所需,所以才需要用夫妻共同财产一并清偿。
夫妻同债务的司法裁判口径与举证责任分配,在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时确立“共债共签”和正确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但是,如何认定“家庭生活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如何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仍然是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本文将通过浙江高院的一则案例,对前述问题进行分析。
夫妻约定财产归属后,对外债务如何偿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不动产的约定,无须另行经过法定登记手续,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种情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并不矛盾。当一方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司法保护。
夫妻一方信用卡欠款是个债还是共债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此司法解释,被法律界称之为24条的超级大补丁,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离婚被负债的情况。进一步厘清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该如何认定的问题。
债权人是否应追加债务人配偶为共同被告,追加债务人配偶为共同被告将使得案件审理复杂化。本来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只需要审查民间借贷的事实是否存在,而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后,法院还需要审查是否为共同债务,这种做法一方面超过了债权人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方面浪费了司法资源。第四,必要的共同诉讼具有诉讼标的共同性、诉讼程序不可分性、裁判结果同一性的特点。
分居期间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如何认定性质、如何处理?如上文所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形成的债务,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同时根据 “主客观相结合"理论在具体案件中对夫妻债务的性质进行认定。然而,分居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一种比较特殊的生活状态,就分居期间对外借贷所形成债务的性质如何判断。
夫妻共同债务的排除之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正确认识和理解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夫妻债务的合理范围,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确保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夫妻虽是婚姻的主人,且在诸多利益方面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然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责任。如果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自己负责清偿;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债务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应当视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如何区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如何正确认识夫妻所负共同债务中债权人之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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