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律师栏目: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词,起诉状,证据材料清单,判决书,裁定书,答辩状,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损害赔偿纠纷救济方式,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环境侵权诉讼的起诉与应诉,调查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环境损害责任的认定和承担,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环境侵权诉讼,是指因发生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引起当事人之间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的民事纠纷,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审理的诉讼。
焚烧工业垃圾向空中排放大量有毒气体的行为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被告人梁连平违法焚烧20余吨工业垃圾,向大气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显然已经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符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十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应适用司法解释的该项规定进行裁判。
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官司中原、被告应分别证明哪些事实明确规定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即:“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有哪些免责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也可能成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在发生这些环境污染侵权时,污染者可以依据这些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但是,这些针对某种污染环境的行为规定的免责事由,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只能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如何分担举证责任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自己遭受现实的损害即可,而不需要就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污染者负担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其不能够证明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承担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已较为丰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环境污染的损害以人身损害事实最为常见。空气污染、水源污染等,都可以造成大范围的人身伤害。污染环境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具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多数损害具有潜在性和隐蔽性,即受害人往往在开始受害的时候显露不出明显的损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损害逐渐显露,比如,健康恶化、人体器官功能减退、残疾和死亡,或受害人饮用了被污染的水源而健康恶化甚至死亡等。
违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要受到什么行政处罚(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公司的清算制度不利于公司终止后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人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从以上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在规定财产分配时,并没有把公司终止后的侵权损害赔偿费用考虑在内,这样一次把公司财产分配结束,一点剩余财产都不留,不利于公司终止后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我们知道,公司终止便意味着失去主体资格,对于受害人来说,则意味着失去责任主体,但依据现行的清算制度,即使有责任主体,受害人也因责任主体没有可供承担责任的财产而同样得不到赔偿。
确立公司终止后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公司环境侵害是指由公司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其他行为而引起的,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利益、环境权益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侵权行为。公司环境侵害行为是生产社会产品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副产品,例如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废物等造成环境侵害,但有些也是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所造成的,如超标排放。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受害人因技术条件所限,往往难于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因而常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即只要证明企业已经违法排放了污染物质,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已遭受或正在遭受损害,即推定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除非行为人证明损害不可能由其排污行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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