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具有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受到客观条件限制,受害人大多情况下既无举证的条件,也无举证的能力,而污染者却有条件、有能力举证,在此情况下,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即将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分配给主张方的举证责任转由被主张方负担;但并非对案件全部事实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而只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由被主张方就部分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其他要件事实,仍由主张方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承担举证责任。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自己遭受现实的损害即可,而不需要就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污染者负担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其不能够证明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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