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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律师栏目: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词,起诉状,证据材料清单,判决书,裁定书,答辩状,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损害赔偿纠纷救济方式,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环境侵权诉讼的起诉与应诉,调查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环境损害责任的认定和承担,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环境侵权诉讼,是指因发生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引起当事人之间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的民事纠纷,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审理的诉讼。

  • 相邻权纠纷之邻居排水造成污染如何解决
    日期:2012-03-13 点击:777次

    相邻权纠纷之邻居排水造成污染如何解决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石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蔡某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之排放超标废水给原告造成养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判决书节选
    日期:2012-02-28 点击:637次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之排放超标废水给原告造成养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判决书节选 两被告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环保法规的规定,排放超标废水,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原告的财产损害中,其中鱼种、蟹种、河蟹、河鱼等直接损失应由两被告全额赔偿;生产损失的造成,既有被告废水排放影响蟹的成活率及生长速度的原因,也有原告本人在受污染后,未及时采取增补放养措施及在养殖中后期投入不足等原因,所以该项损失,原、被告双方均应承担,但原告自身过错造成间接损失的一定扩大,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不承担责任的辩驳理由,不能成立。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之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原则的前提和条件
    日期:2012-02-27 点击:371次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之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原则的前提和条件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虽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并不因此完全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其仍须就案件部分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其应举出盖然性证据证明环境污染及加害人的存在。若其不能完成应负的举证责任,将导致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和条件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日期:2012-02-26 点击:1047次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由于环境污染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受害者往往难以证明因果关系的要件,因而采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即在污染环境侵权责任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发出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害的噪声污染,而公众的人身或财产已在噪声污染后受到或正在受到损害,且辅之以相关的行业标准鉴定,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噪声污染行为所致,亦应由该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之诉讼主体资格及举证责任分配案例评析
    日期:2012-02-26 点击:544次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之诉讼主体资格及举证责任分配案例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 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2-14 点击:500次

    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的规定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污染者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对被侵权人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此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本条规定的是如果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这种情况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第三人是指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外的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属于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一方,第三人与受害者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如雇佣关系等。其次,第三人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

  • 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
    日期:2012-02-14 点击:503次

    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 一是多个侵权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污染者;二是污染者存在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污染者都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其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有总体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造成了同一损害。本条规定的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污染环境的意思联络。

  •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日期:2012-02-14 点击:3242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要求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原告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这种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配置的问题。

  •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12-02-14 点击:3649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明确了本章的调整范围,本章所指的环境污染,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对大气、水体、海洋、土地等生活环境的污染属于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的污染也属于环境污染。

  • 环境侵权事故造成水产生物渔业资源损失的计算方法
    日期:2012-01-29 点击:335次

    环境侵权事故造成水产生物渔业资源损失的计算方法,因环境侵权事故造成水产生物渔业资源损失的,确定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应采用下列计算方法:围捕统计法。适用于以鱼、虾、蟹、贝等养殖品种为主的湖泊、水库、外荡及内陆水域,其环境侵权事故水域面积在万亩以下。水产生物单位面积平均死亡量×环境侵权事故水域总面积+群众捕捞的死亡量==事故水域总死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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