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日期:2013-04-12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93次 [字体: ] 背景色: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的行为。

环境污染,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对大气、水体、海洋、土地等生活环境的污染属于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的污染也属于环境污染。环境污染的形式既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音污染等传统的污染形式,还包括光污染、辐射污染等新型的污染形式。环境污染行为通常都表现为作为的方式,但有些情况下不作为也可以构成环境污染行为,如由于密封措施不到位造成化学品的泄漏等。

第二,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就是指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的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没有这种损害事实,不构成这种侵权行为。

环境污染的损害以人身损害事实最为常见。空气污染、水源污染等,都可以造成大范围的人身伤害。污染环境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具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多数损害具有潜在性和隐蔽性,即受害人往往在开始受害的时候显露不出明显的损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损害逐渐显露,比如,健康恶化、人体器官功能减退、残疾和死亡,或受害人饮用了被污染的水源而健康恶化甚至死亡等。对于这种潜在的危害,也应当作为人身伤害的事实。

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害,主要是指财产本身的毁损,使其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即二者之间必须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与一般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不同,因为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潜伏性、广泛性和严重性等特点,其因果关系往往难以证明,因而法律采用推定因果关系进行归责。

推定因果关系是指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就推定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成立。实践中,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推理:首先,分清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污染行为在前,损害事实在后,违背这一顺序性规定,为无因果关系;其次,分析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因果关系;最后,应当准许污染环境行为人举证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可以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否认因果关系推定,不成立侵权责任;举证不能或不足以推翻的,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构成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的关于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其污染行为与被害人所受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即推定加害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 最新发布
  • 参加2020上海国际屋顶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参加2020第十二届上海国际建筑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注册公司法人不到场怎么办找专业会计刘会计
  • 2020年中东贸易迪拜烟具商贸电子烟水烟设备展
  • “航空插头”小知识 ,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航空插头会是怎样?
  • 康加健康筛查助老年用户健康养老
  • 康加健康筛查仪器助您科学饮食
  •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