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环境污染

违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要受到什么行政处罚

日期:2013-01-14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96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