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针对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项明确规定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即:“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