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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专栏简介

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消费纠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律师栏目:产品责任的认定,产品质量产品瑕疵致人损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办案流程,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律师代理,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状,代理词,证据材料清单,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缺陷产品侵权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等律师实务操作等。

  • 高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日期:2022-06-18 点击:155次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对中药的信任,打着“祖传秘方”“纯中药成分”的幌子,私自配制中药,有的还在中药中混入西药成分,冒充纯中药对外销售,不仅影响疾病的治疗效果,还给用药安全和人体健康带来重大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

  • 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日期:2022-06-18 点击:231次

    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本案是一起有经营资质的正规药品企业销售假药的典型案件。为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在购进药品时,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 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劣药行为
    日期:2022-06-18 点击:76次

    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劣药行为药品安全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实施严格监管,防范杜绝假药、劣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损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可以在严格把握行政处罚从重情节的基础上,吊销企业的药品生产行政许可,切断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假药、劣药生产销售链条。

  • 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劣药行为
    日期:2022-06-18 点击:92次

    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劣药行为,本案中,某药业公司对其生产的盐酸苯海索原料药进行药品再注册并已经通过审批,应严格按照其申报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通过某药业公司所提交的《协议》《合作协议》等材料,可以证实该公司通过向其他企业购买原料药粗品,再自行精制为原料药成品的行为,并未向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批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 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
    日期:2022-06-16 点击:96次

    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本案原告秦某的违法事实已被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所认定,陇西县食药监局根据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材料,认定秦某的行为构成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方式生产、销售假药,陇西县食药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且适用法律正确。

  • 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假药行为
    日期:2022-06-16 点击:129次

    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假药行为本案系人民法院支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严查处违法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假药的典型案例。我国法律对药品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违法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让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获得药品经营资格,为销售假药劣药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经营秩序,应当依法从严查处。

  • 销售中药饮片应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项
    日期:2022-06-16 点击:126次

    销售中药饮片应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项中药饮片不像西药有明确的说明书,中药饮片的功效、毒性、用量等并不被普通群众所熟知,一旦错误用药极易威胁生命健康安全,引发类似本案的悲剧。销售中药饮片应做到计量精准并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项。本案判决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药房对购买人因过量服用香加皮而导致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销售中药饮片的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警示其充分重视购药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在销售中药饮片时应充分尽到告知义务,告知中药饮片的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

  • 消毒产品标示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欺诈
    日期:2022-06-16 点击:136次

    消毒产品标示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欺诈《消毒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消费者购买产品时一定要留意产品批准文号,严格区分“国药准字号”和“卫消证字号”产品,不要把消毒产品当药使用,以免延误病情。本案通过认定涉案标示治疗功能的消毒产品为假药、药品经营企业错误引导消费者购药的行为构成欺诈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既能对药品经营企业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规范其经营活动,也有利于引导广大消费者慎重、理性选购治疗性药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销售未注明产品批号的药品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2-06-16 点击:399次

    销售未注明产品批号的药品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所涉商品外包装标注了商品功效,其内置说明书明确载明其主要成分、适用人群、用法用量等内容,上述记载均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关于药品的定义要件,因此,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商品“虫草生精胶囊”“黄金伟哥”“肾宝片”为药品。

  • 网络购物中商品宣传与实物不符, 该怎么办
    日期:2022-05-11 点击:284次

    网络购物中商品宣传与实物不符, 该怎么办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的商品营销活动,都存在对商品的性能、用途、寿命等正面性宣传甚至一定程度的夸张宣传,但是这种宣传不能超越合理的限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并不是网络购物中商品的宣传信息与实物不符时,消费者都可以成功主张三倍赔偿。对于商品营销过程采用的合理限度内的夸张宣传手段,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也应当采取包容态度,理性购物。面对网络购物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小小的不愉快,尽量以平和的心态,积极与商家、网购平台客服协商,相信大多时候会得到客服友善的回应并将纠纷顺利解决,毕竟诉讼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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