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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专栏简介

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消费纠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律师栏目:产品责任的认定,产品质量产品瑕疵致人损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办案流程,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律师代理,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状,代理词,证据材料清单,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缺陷产品侵权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等律师实务操作等。

  • 食品违规添加可处以十倍赔偿
    日期:2022-05-11 点击:213次

    食品违规添加可处以十倍赔偿对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进行销售的,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违规添加是一直是食品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问题,也是监管部门重点整治的对象。应对违法添加,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帮助广大消费者熟悉食品安全标准,提高辨识能力。另一项更为重要的工作则是加强市场监管,打击非法添加行为。

  • “0元购”薅羊毛反被商家当韭菜,平台该赔吗
    日期:2022-05-11 点击:120次

    “0元购”薅羊毛反被商家当韭菜,平台该赔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 网购收到包裹后,消费者为何怒诉商家
    日期:2022-05-11 点击:64次

    网购收到包裹后,消费者为何怒诉商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要认真核对商品信息,在参与促销活动时应尽量避免冲动消费,不要轻易被商家的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也应尽量保留交易快照、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商家要诚实宣传、诚信经营,产品宣传不能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应与产品实际的功能、质量相符,不能欺诈或作虚假宣传,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网购平台的“正品保障”真的可以保障吗
    日期:2022-05-11 点击:89次

    网购平台的“正品保障”真的可以保障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 网络消费纠纷中的诸问题研究
    日期:2022-05-06 点击:322次

    网络消费纠纷中的诸问题研究针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七日无理由退货、电商平台自营误导、平台外支付、网络店铺转让未公示责任、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奖品赠品换购等网络促销行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商行业快速发展。如何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确是司法实践面临的新课题。司法解释对商业性网络直播营销做出了规定。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外卖餐饮民事责任制度等十个主要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解决此类纠纷处理,现实意义重大。

  • 买假LV包退货后起诉索赔,法院不支持
    日期:2022-05-06 点击:109次

    买假LV包退货后起诉索赔,法院不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立法本意是保护正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在购买商品前已经了解经营者所售商品不合格的真实情况,为了利用惩罚性赔偿而故意购买不合格商品牟利的行为人,不能认定属于为了生活消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显然,张先生不能认定属于为了生活消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此外,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请求惩罚性赔偿。

  • 农药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应担责
    日期:2022-05-05 点击:181次

    农药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应担责本案并非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应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原被告双方并未对被告给付原告的农药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原告所受损失也不是因农药的质量问题引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日期:2022-05-01 点击:58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案例一: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案例二:高某等生产、销售假药“黑作坊”将中药和西药混合研磨成粉冒充纯中药销售,案例三: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药品公司通过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假药,案例四:某药业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劣药行为

  • 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
    日期:2022-04-25 点击:99次

    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本案为典型的因医疗美容虚假宣传和诊疗不规范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通过该案的审理,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首先,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标准审查证据,有助于督促医美机构加强医疗文书制作及保存工作,规范其诊疗活动。其次,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既能对医美机构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消费者与影楼签订摄影合同后可依法行使解除权
    日期:2022-04-25 点击:105次

    消费者与影楼签订摄影合同后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摄影、美容、美发、健身、婚庆、教育培训等可以满足精神需求的消费方式。本案中,两女大学生从商家19.9元的低价引流活动一路消费升级至2.6万余元。因无力支付,被商家引导现场开通网贷等消费贷款,后因合同协商解除不成引发纠纷。本案通过对系争合同解除争议作出正确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挥个案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将司法裁判与倡导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以及通过司法建议促进商家规范经营相结合,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广大商家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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