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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土豆粉未按要求冷藏,超市被判赔偿顾客1000元

日期:2022-11-0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34次 [字体: ] 背景色:        

 土豆粉未按要求冷藏,超市被判赔偿顾客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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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杜某于某日在新世纪某店购买一袋好友来牌土豆粉(储存方法0℃-4℃,生产日期2019/3/22,保质期3个月),支付价款3.9元。

杜某购买时,新世纪某店将该产品放置在没有冷藏功能的货架上售卖。杜某购买后发现新世纪某店未按该产品包装袋上标注的储存方法0℃-4℃储存,便未食用该产品,并诉至巴南法院要求新世纪某店赔偿1000元。

裁判结果

巴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世纪某店没有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涉案产品,此行为不能保证食品生产企业在涉案产品包装袋上标明的保质期的有效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保质期的定义,违反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等,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遂依法判决新世纪某店赔偿杜某1000元。

法官点评

诚实信用是社会的普遍价值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被称为“帝王法则”。在法律层面,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正义理念在民法的具体化,体现在市场经济中就是在遵守交易道德基础上谋求当事人之前的利益平衡,是市场主体均应遵守的黄金准则。

本案中,杜某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新世纪某店销售的不符合贮存条件的食品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惩罚性赔偿,新世纪某店辩称执行标准中对该食品的贮存条件并未明确规定,且未产生质量问题,故不应赔偿。

食品的贮存条件与食品安全的密切相关,食品的贮存条件并非包装瑕疵,且与食品的保质期有密切关联,不符合贮存条件虽不一定必然会出现食品质量问题,但从预防为主,降低风险的角度,应对食品贮存条件从严把握,故支持杜某的诉求,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

民以食为天,针对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该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实际损害为前提,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和加大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涉食品安全案件的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涉食品安全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巴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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