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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损害专栏简介

北京雇佣工人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代理栏目:雇佣工人人身损害赔偿,雇工从事雇用合同行为受到损害的司法救济,雇工致人损害雇主应负转承赔偿责任纠纷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有关问题探讨,雇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农村建房中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区别,工伤事故责任和雇佣关系中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辨析,个人雇工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等。

  •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的认定
    日期:2015-03-11 点击:305次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的认定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或应被帮工人之邀请,为其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的行为,帮工可分为义务帮工和有偿帮工两种形式,通俗理解帮工一般指无偿、自愿、短期为他人提供劳务,“无偿性”是义务帮派工最明显的特征,即提供劳务不给付任何形式报酬,也不以任何形式给付报酬。

  • 义务帮工被炸伤 被帮工者应否担责
    日期:2015-03-09 点击:427次

    义务帮工被炸伤 被帮工者应否担责义务帮工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不考虑被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是否有过错,只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了损害,被帮工人即要承担赔偿责任。义务帮工关系的建立,不须被帮工人以积极邀请的方式作出,只要其对义务帮工人事实上的帮工行为不明确反对或拒绝,即认为帮工关系已经成立。

  • 承包方没有资质 发包方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15-03-04 点击:740次

    承包方没有资质 发包方应否承担连带责任雇佣关系是雇主责任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存在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合同关系。雇佣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动,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为雇员,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为雇主。雇佣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存在,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以口头合同也可认定雇佣关系的存在。

  •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之认定
    日期:2015-02-09 点击:301次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之认定依据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及流行的学者认识,定作人的定作过失是指定作加工行为的本身就存在过失,即承揽事项本身并为不法,但定作的主体或者定作人资格存在一定的瑕疵,如对易燃品、易爆品的加工。指示过失是指定作行为本身是合法或者正当的,但定作人在对承揽人完成工作过程中所做出的命令或者指令中具有过失。其中定作是指工作自身性质而言,指示是指工作的具体进行的方法而言。

  •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实务认定
    日期:2015-02-09 点击:249次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实务认定如果被告陈源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但是,本案中第三人范吉文和范吉斌、张新生等人以及原告石祥忠均无拆迁资质,又由于在当地从事简易建筑物拆迁的均无拆迁资质,考虑到实际情况,从被告陈源在人员的选任和安全防范提示方面有瑕疵的角度,且是受益人,故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正确的。

  • 本案是否构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赔偿
    日期:2015-01-11 点击:286次

    本案是否构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赔偿所谓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无偿的临时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接受的法律行为。本案中,原告为被告装卸玻璃是出于潘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是以承揽被告张某玻璃加工业务并收取费用为目的的,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具有义务帮工的特征,原告在装卸玻璃过程中所遭受的伤害应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不属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的范畴。

  • 雇员前往工作地途中受伤 雇主是否应当担责
    日期:2015-01-08 点击:289次

    雇员前往工作地途中受伤 雇主是否应当担责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理论上,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特征均在于其从属性,两者并无本质区别,劳动者都处于从属地位,属于弱势群体。笔者认为,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比照劳动关系处理雇员在前往工作地点途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问题并不与法律相悖,反而符合法律精神。

  • 本案中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认定
    日期:2013-07-21 点击:231次

    本案中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认定加工厂作为定作人,本不应当承担承揽人杨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的自我损失,但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电梯维修是保证电梯长期安全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电梯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使用单位自行维修保养电梯必须得到电梯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可见,使用单位不得擅自维修电梯,维修时必须交由生产企业或得到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并交由具有专业维修资质的企业完成。本案中,杨某既不是具有专业电梯维修资质企业的员工,也不具备维修电梯的专业资质和技能。因此,加工厂在选任维修人员的方面存在过错,故应当对承揽人杨某的损失承担部分民事怎责任。

  • 雇员在劳务中,侵害第三人权利,雇主与雇员应如何划分责任
    日期:2013-07-16 点击:1799次

    雇员在劳务中,侵害第三人权利,雇主与雇员应如何划分责任 侵权责任法无论对于单位的使用关系或者个人的使用关系,均采取英美侵权法的"替代责任"构成,规定由使用人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既不考虑使用人对于被使用人之选任、监督是否存在过失,也不考虑被使用人是否存在故意、过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解释文件中关于"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解释第9条第1款第2句),因本法生效而丧失其效力。

  • 关于雇主对雇工责任与工伤事故责任之间关系进行协调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598次

    关于雇主对雇工责任与工伤事故责任之间关系进行协调的规定伤事故责任与雇佣人监督、管理不善使受雇人在执行职务中致他人损害赔偿责任比较相似,但二者有两点区别:第一,职工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致自己伤亡,而非他人伤亡,这是区别这两种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原则界限。第二,在执行职务的要求上,工伤事故的构成要求明显比雇用人对外赔偿责任的要求为低;雇用人对外的替代赔偿责任要求受雇人必须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执行职务的行为致他人以损害,非因执行职务的行为致害他人,不构成此侵权责任;工伤事故也要求受雇职工的损害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这也是执行职务,但并不要求必须是因其执行职务行为所致,也包括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其他原因所致,如:机器故障、他人疏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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