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司法拍卖中土地规划用途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重新拍卖。
【评析】
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拍卖标的性状改变的情况,如在拍卖酒水饮料时因液体挥发而导致重量减轻,在拍卖小汽车的过程中政府发布了新的汽车环保标准导致车辆办理转移登记的政策改变等。
在人民法院已对拍品情况进行了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可综合拍品性状改变的可预见性、拍卖公告的瑕疵公示内容及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重新拍卖。
【参考案例】
案例:万某尘与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鄱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复33号
裁判要点
拍卖土地用途性质规划改变属交易风险的归属问题,并不影响强制拍卖的效力。
基本案情
江西高院在执行原告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刘某艳、江西赣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赣执字第15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赣鄱公司名下洪土国用(登谱2013)第D070号土地使用权。
2015年12月26日,江西汇通拍卖有限公司在《江南都市报》刊登本案拍卖公告,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江西法院网以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等网站发布了拍卖信息:截至2016年1月11日,有3位竞买人报名,分别为吉安市青原区金石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谱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谱洋公司)、万某尘,并按要求交纳了竞买保证金。
同年1月12日,江西汇通拍卖有限公司在南昌市滨江宾馆11号楼第一会议厅进行公开拍卖,谱洋公司以人民币1.8亿元竞得被执行人赣鄱公司名下洪土国用(登谱2013)第D070号6159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3月15日,谱洋公司向江西高院全部交齐拍卖标的款1.8亿元。
江西高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5)赣执字第15-2号执行裁定,裁定被执行人赣鄱公司名下洪土国用(登谱2013)第D070号6159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谱洋公司所有。
买受人已依法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万某尘异议称:江西高院在拍卖赣鄱公司名下洪土国用(登谱2013)第D070号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拍卖公告载明该土地的用途为商业设施用地,基于该宗土地的良好区位优势和商业开发前景,万某尘依照公告要求交纳了900万元竞买保证金参加竞拍。
但万某尘在第一次举牌后得知该宗土地已被南昌市规划局改变规划为绿化用地,预想的商业开发前景荡然无存,此间执行法院和拍卖机构均未出面解决土地用途的争议和变故,其本人考虑再三决定退出竞拍,后该宗土地被谱洋公司竞得。
2016年4月15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又出面“恢复”了土地商业用途。
万某尘认为江西高院在本案公告拍卖期间任由他人操纵,未按法律规定公告拍卖标的物,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应予以撤销并重新拍卖。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土地用途性质规划的改变并非导致强制拍卖无效的法定情形,即便发生地块用途性质改变,亦属交易风险的归属问题,并不影响强制拍卖的效力。
万某尘认为涉案土地规划性质的改变即导致强制拍卖无效的复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本文来源:《执行疑难实务七十问》凌翥著,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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