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申请执行 >> 执行案例

保全查封异议,法院可按执行异议审查并裁定中止

日期:2018-01-0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3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全查封异议,法院可按执行异议审查并裁定中止

——房屋买受人对法院诉讼保全查封措施提出异议的,法院可立“执行异议”案号,经审查后可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标签:执行|房屋|案外人异议|房屋买卖|买受人优先权

案情简介:2013年,物资公司诉开发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审查过程中,法院依物资公司诉讼保全申请,裁定对开发公司名下房产保全查封。工贸公司异议,称其2011年已签预售合同并办理网签、支付全款,现房屋已出租给电器公司,因房屋水电附属设施未安装好,故未办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①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买受人在符合已支付全款、实际占有财产、对未办理财产过户不存在过错三个构成要件情况下,法院不得查封。②本案中,工贸公司在法院保全查封涉案房屋之前,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做了商品房预售联机备案登记。工贸公司向开发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占用了涉案房屋,将房屋租赁给了电器公司使用。工贸公司虽尚未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未过户系开发公司造成的,工贸公司对此并无过错,故其所提保全异议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涉案房产执行。

实务要点:房屋买受人对法院诉讼保全查封措施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可立“执行异议”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中止执行裁定。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09069-1号“某物资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见《北京市物资有限公司等诉北京永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保全异议)》(侯成成),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554)。

作者: 陈枝辉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