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补正执行证书,不属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公证机关对执行证书进行补正,需补正的执行证书存在的错误不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而不予执行情形。
标签: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更正|不予执行
案情简介:2007年,黄某与典当公司签订典当合同,约定黄某以房产抵押向典当公司借款123万元,并约定各种费率。该合同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2008年,典当公司以黄某未还款为由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处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申请执行金额为700万余元。典当公司发现黄某已支付123万元后,公证处依典当公司申请出具补正说明,对执行金额予以修正。黄某以“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申请不予执行。
法院认为:①依相关法律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②本案中,典当公司与黄某所签典当合同及补充合同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具有给付内容,故公证机构依双方当事人申请为典当合同和补充合同出具债权公证文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范围。虽然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对债务履行情况表述有误,但已书面更正,且相关法律对于公证处该更正行为并无禁止性规定,故本案执行所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及对应的执行证书依法不存在不予执行情形。判决驳回黄某不予执行申请。
实务要点:公证机关对执行证书进行补正,需补正的执行证书存在的错误不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而不予执行情形。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1)一中执复字第562号“黄某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见《黄芳萍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证书错误能否补正及是否导致不予执行)》(张悦、张建清),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商:428)。
作者: 陈枝辉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