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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案例

法院查封动产,善意取得适用及指示交付成立条件

日期:2018-01-0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20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院查封动产,善意取得适用及指示交付成立条件

——法院查封未公示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指示交付情形,应将通知直接占有人作为认定指示交付完成条件。

标签:执行|执行措施|动产善意取得|指示交付

案情简介:2011年,贸易公司委托矿业公司代理进口镍矿,约定贸易公司付款前货物所有权归矿业公司。随后,双方又与物流公司签订港口代理协议,约定货物所有权归矿业公司。2013年,生效判决认定矿业公司代理进口5.5万余吨镍矿中,燃料公司通过买卖合同取得1.2万余吨所有权。期间,法院依燃料公司申请,裁定查封涉案货物,并向贸易公司及仓储方实业公司送达了协执通知,但未加贴封条。2014年,物流公司以基于港口代理协议取得的海关放行单向贸易公司质押借款,贸易公司据此与仓储公司签订货物采购合同,仓储公司嗣后又与国贸公司签订货物销售合同。矿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货物享有所有权,并要求贸易公司、物流公司、仓储公司和国贸公司返还提单项下海关放行单原件。

法院认为:①矿业公司在履行购销合同项下付款义务,通过信用证付款赎单方式取得涉案货物正本提单后,即取得上述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在贸易公司未支付货款情形下,货物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矿业公司将取得所有权的货物出售给燃料公司,依另案生效判决认定,燃料公司依法取得涉案1.2万余吨货物所有权。《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故在另案判决生效之日起,燃料公司对涉案5.5万余吨货物中的1.2万余吨具有所有权,矿业公司对剩余4.3万余吨货物具有所有权。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8条规定:“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本案中,法院向物流公司和实业公司发送协执通知,但公司行为仅针对被通知人发生效力,并不能产生公示效果。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第1款“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第3款“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定,在无证据证明法院采取加贴封条、发布公告或其他行为足以公示涉案货物已被查封情形下,对涉案货物查封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依《物权法》相关规定,善意取得涉案货物所有权。③指示交付作为一种观念上交付,仅发生让与返还请求权和间接占有的转移,缺少直接占有的变动,导致物权变动缺乏公示性,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利益出发,结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规定之精神,应将通知直接占有人作为认定完成交付的条件。本案中,在仓储公司未举证证明贸易公司已将其提货请求权转移事实通知实业公司情形下,贸易公司未能完成涉案货物交付义务。仓储公司在受让涉案货物时未尽相应注意义务,不能认定为善意,且未满足第三人占有情形下指示交付的通知条件,故无论其交易价格是否合理,仓储公司均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对涉案货物不具有所有权。国贸公司在交易过程中不能被认定为善意,且交易价格亦不属于合理价格,故无论国贸公司是否交货,国贸公司均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对涉案货物不具有所有权。贸易公司并非涉案货物所有权人,仓储公司、国贸公司亦未构成善意取得,故在涉案海关放行单流转至国贸公司后,矿业公司有权利主张返还。矿业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办理港口操作业务,双方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涉案海关放行单系物流公司作为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项中取得的财产,依法由委托人矿业公司享有所有权,但物流公司却将放行单交予贸易公司,并经仓储公司流转至国贸公司,国贸公司占有行为妨碍了矿业公司权利行使,依《物权法》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规定,矿业公司有权向国贸公司主张返还海关放行单。判决矿业公司对案涉提单项下4.3万余吨镍矿具有所有权,国贸公司向矿业公司返还提单项下海关放行单原件。

实务要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指示交付情形,应将通知直接占有人作为认定指示交付完成的条件。

案例索引:天津高院(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77号“某矿业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等提单纠纷案”,见《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诉天津康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色物流(天津)有限公司等排除妨碍返还海关放行单纠纷案——法院查封下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及指示交付的成立条件》(唐娜、孙超),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1/99:124)。

作者: 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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